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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放少年犯不赦腐敗官”體現全民法制意愿
昨天(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關于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釋放(據8月25日《京華時報》)。
筆者注意到,在對四類擬將特赦的罪犯人員中,唯獨將貪腐受賄犯罪同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等惡性刑事犯罪排除在外,不僅如此,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中還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意味著嚴重腐敗犯罪不但與特赦無緣,連正常減刑、假釋都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而反過來,對于眾多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罪犯卻一律歸入特赦范圍,雖然對某些惡性刑事罪犯也有所限制,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刑期肯定都在三年以上,更多的則是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罪,可想而知,全國將有眾多“少年犯”會得益于這次特赦而提前與家人團聚。
寧放“少年犯”不赦貪腐官,不只是彰顯國家從嚴治吏的決心和氣魄,更體現出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特有的關愛與寬容,單純的從對社會危害的角度看,非暴力的貪腐罪犯在出獄之后,已經身敗名裂權力不再,不會再給社會造成新的危害。而不少因年輕氣盛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等暴力型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未成人,在出獄之后,很可能還會因為教育改造不足等原因,不能深刻吸取教訓而二次犯罪,進而給社會再造成危害。從這個角度看,對貪腐犯罪也予以特赦似乎比“大赦”少年犯對社會更有益,其實,這只是表面。
貪腐犯罪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歷來為百姓群眾所深惡痛絕,潛在造成的某些損失和影響甚至無法挽回,盡管淪為罪犯受到懲處已聲名狼藉,被特赦出獄后也已權力不再,看似給社會不會再造成危害,但事實上,在我們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某些貪腐官員在任時所“培養”的一些人脈資源,并不因為坐過牢丟了權就完全割斷,甚至“死而不僵”的現象都又存在。對貪腐官員予以赦免,不但是對民意的不公平,也會削弱百姓對國家從嚴治吏和懲治貪腐的信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整體廉政形勢尚沒有根本性扭轉的情況下,這些貪腐官員被“赦免”提前出獄后,不可避免會將某些被“割斷”的人脈從新連接,進一步腐蝕業已改善的廉政環境,給社會乃至國家廉政建設造成的潛在威脅難以估量,這次國家“特赦”,不僅沒有將貪腐官納入赦免范圍,刑法修正案九還對其減刑、假釋做出更嚴格的限制,甚至還增設了“終身監禁”,這不僅意味著對貪腐犯罪的懲治更嚴厲,也從法律制度上堵住了貪腐犯罪“懲罰不足”的縫隙。而本次特赦對貪腐罪犯亮起紅燈,更意味著今后再遇國家特赦,對貪腐罪犯很難再亮“綠燈”。
然對于未成年罪犯來說,很多犯罪純屬于年幼無知、一時沖動,大部分未成年在經歷這一重大波折后,思想趨于成熟,在家長親人和服刑管教等多重感召教育之下,注定都會接受深刻教訓,會更加珍惜國家給予的特赦機會,回歸家庭之后再危害社會的幾率很小,即使出現二次犯罪,其危害影響較之貪腐官而言也微小許多,況且,名人有句話“年輕人犯錯上帝都會原諒”,未成年人畢竟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提前給與其“重新做人”的機會,更體現出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與關愛。
報道顯示,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全國人大常委做出的這次特赦是40年來的第一次,無論特赦本身還是時間節點的選擇,都具有非同尋常的積極意義,他既沿襲慎刑恤囚的傳統,突出以德治國的仁政思想,更集中體現出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有機結合。尤其是“寧放少年犯不赦腐敗官”的劃定,更體現出鮮明的國情特色和人民群眾的法制意愿。對于從嚴治吏和震懾貪腐,同樣更具有現實意義。(朱永華)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寧放少年犯不赦腐敗官” 特赦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