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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將集體納入國家最高榮譽授予范圍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王思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6日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制定本法有利于進一步激發和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非常有必要。多位委員還建議,應將有重大貢獻的先進單位、集體也納入到國家最高榮譽授予范圍內。
羅亮權委員表示,制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有利于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強人民的愛國激情,進一步激發和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草案明確,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和國防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士。
在劉振來委員看來,現在草案規定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對象都是個人,不包含單位或者群體。但從實踐來看,多年來一些有特殊貢獻的英雄群體被授予榮譽稱號起到很好的鼓勵、激勵作用。
“像2008年汶川地震就授予了320個英雄集體。”陳國令委員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應將有重大貢獻的先進集體授稱也納入到授稱對象當中。
“我附議陳國令委員的意見。”張云川委員說,現在的情況下,作出重大貢獻,有領軍人才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更需要團體或集體的支撐和協同。
周天鴻委員建議,國家榮譽稱號可以授予有重大貢獻的團體或者社會組織,也就是團體和組織可以作為獲得國家榮譽的主體,榮譽稱號授予組織也是國際上的通例。
“由于國家榮譽至高無上,表彰一個人就是樹立一面旗幟,應該建立健全專門的、穩定的評價機構和嚴格的評價機制。在授予某位個人或單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時,應當經過嚴格的甄別、審議和確認程序。”董中原委員認為,本法公布后,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就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具體分類、標準、程序、原則和操作規程等作出明確規定,以確保國家最高榮譽制度的公平公正,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全國人大常委會 集體 國家最高榮譽 授予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