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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當是“扶正守道”的實踐者
司法人員和律師不僅應是一種法律職業共同體,更是一種共同信奉憲法法律的“信仰共同體”
一種職業的興衰,常源于時代的風云際會。1983年,在改革開放的前哨深圳蛇口,中國第一家律師事務所正式掛牌。律師業的發展,自此和改革開放息息相關,成為中國社會現代化程度的一個指針。今天,“不找關系找律師”已經成為很多人在遇到涉法事務時的第一反應。
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律師隊伍是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治國理政、社會治理和涉外法律事務中,都需要一大批有國際視野、業務精通、有社會責任感的優秀律師參與。不久前,“兩高兩部”聯合召開全國律師工作會議,這在我國律師事業發展史上還是首次,彰顯了黨和國家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高度重視,以及律師工作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律師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過程。從1980年正式恢復重建,到1996年律師法頒布;從早期“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稱謂,到2003年1月1日起,中國律師身穿統一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出庭,我國律師制度不斷走向完善。同時也要看到,律師執業環境仍然有待優化。此前,有一些律師抱怨執業過程中存在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比如,在閱卷環節,面對卷帙浩繁的材料,有些律師只被允許半天的時間閱卷,有些地方收取畸高的復印費,變相阻礙律師閱卷。隨著這些舊“三難”逐漸得到解決,新的“三難”即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現象又浮出水面。不少律師反映,一些法官在法庭上耐心不夠,經常打斷律師發言,“簡潔點!”“行了行了,明白你的意思了”成為一些法官掛在嘴邊的話,以至于有律師感慨,如果發言不被法官打斷,就已經是很大的尊重了。這些現象都是需要在律師制度改革中予以化解的。
律師有地位,法治有尊嚴。正如模范法官鄒碧華所說,律師對法官的尊重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法治發達程度;法官對律師的尊重程度,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司法公正程度。應當承認,讓律師有更多職業榮譽感,司法機關占有主動權。構建司法機關和律師之間的新型關系,警官、法官、檢察官,首先要放下“官”的架子,把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行,彼此尊重、平等相待。而比“個人尊重”更重要的,是給更多律師以“制度化尊重”。例如,有些法院為律師設立專門通道,便于律師快速進入法庭;有的法院為律師制作了“一卡通”,共享部分數據信息,方便律師訴訟。進而言之,司法人員和律師不應僅是一種法律職業共同體,更是一種共同信奉憲法法律的“信仰共同體”。如此才能實現相互理解和尊重,形成正當交往、良性互動的新生態。
法學家說,“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對律師而言,這句話有著別樣的深意。律師職業的特殊性在于,既是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從業者,又是以法為業、以律為師的“法律人”。因此,在商業之“利”和法律之“義”中間,廣大律師要有正確的義利觀,在為當事人提供更好法律服務的同時,從內心深處信仰法治,做遵守憲法法律的模范。曾有老律師感慨,干好律師這行,不是僅取得執業證書就可以的,“執業后教育”同樣重要。不可否認,極少數律師違背職業操守,甚至違法違規執業的現象,損害了律師隊伍的形象,影響了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胺稣氐?、仗義執言”,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正義結合起來,愛惜自己的職業形象,應當成為每位律師的職業信念。
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同志曾提出,中國搞現代化建設要有3個30萬,即30萬注冊會計師、30萬稅務師、30萬律師。如今,27萬多名律師、2萬多家律師事務所,已經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不可或缺的生力軍。鍛造一支遵守憲法法律、忠于事實真相、嚴守執業紀律、堅持謹言慎行的律師隊伍,才能更好地捍衛法治、守護改革開放成果。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律師事業 律師制度 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