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或被終身監禁”的多重意義
擬出臺“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實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法律,回應了公眾的質疑,具有重要的社會和法治意義,它進一步體現了罪行相適應原則,更加完善了刑事法律政策,有利于進一步遏制貪污受賄等行為,推動清廉政府的建設,有利于進一步遏制司法不公現象。
據《工人日報》8月25日報道,8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其中一大亮點是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增加了一項“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以權以錢“贖身”現象不時出現。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3月曾向媒體通報,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中的有權人、有錢人,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高。這些罪犯特別是一些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采取假計分、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僅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而且導致司法不公,公眾詬病頗多。
現在,擬出臺“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實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法律,回應了公眾的質疑,具有重要的社會和法治意義。
首先,它進一步體現了罪行相適應原則,更加完善了刑事法律政策。罪行相適應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則,其核心是罪行與刑期要相適應,不能畸輕畸重。當前,我國對重特大刑事犯罪可以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對于應當判處死刑但可以不立即執行的,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除非具有立即執行的情形,一般可減為無期徒刑,然后也可以減刑、假釋,中間沒有繼續分層。一些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和其他普通罪犯一樣適用這個法律規定。于是,出現了“貪污受賄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罪犯也一樣可以減刑、假釋的現象。擬實行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量刑標準,完善了法律體系。
其次,它有利于進一步遏制貪污受賄等行為,推動清廉政府的建設。一些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不少抱有幻想,即使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可以通過減刑假釋早釋放、早回家,甚至可以享受貪腐所得。現在,擬實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意味著一旦貪腐數額巨大、情節特別重大,就可能“老死在監獄”。這對于此類罪犯可以形成極大的震懾,對于進一步遏制貪污受賄、建立清廉政府,具有積極作用。
再次,它有利于進一步遏制司法不公現象,遏制假立功、假發明等現象。司法不公對社會危害巨大,一些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大肆進行權錢交易,侵吞社會財富,被判刑后,與一些監獄管理人員、法官勾結,通過假發明、假立功,獲取減刑資格,嚴重損害司法公正。規定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
可以預計,如果“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終身監禁”規定出臺,對于懲治腐敗、凈化社會風氣,將產生深遠的社會影響。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實行終身監禁 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