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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體系
中新網9月11日電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消息,人社部等四部門日前發布通知指出,做好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工作,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確保基本醫保待遇連續享受。
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進城落戶農民根據自身實際參加相應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職工醫保,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或居民醫保的進城落戶農民,實現就業并參加職工醫保的,不再享受原參保地新農合或居民醫保待遇。
通知還規范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后,轉入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參保人申請,通知轉出地經辦機構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手續,確保管理服務順暢銜接,避免待遇重復享受。
轉出地社會(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經辦機構應在參保人辦理中止參保(合)手續時為其開具參保(合)憑證。參保(合)憑證是參保人員的重要權益記錄,由參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轉入地受理醫保關系轉移申請時,核實參保人身份和轉出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的相關信息。
通知強調,進城落戶農民和流動就業人員等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前后,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中斷不超過3個月且補繳中斷期間醫療保險費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按參保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新農合等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和權益享受信息等連續記入新參保地業務檔案,保證參保記錄的完整性和連續性。流動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各地互認,參保人在轉出地職工醫保記錄的繳費年限累計計入轉入地職工醫保繳費年限記錄。
參保人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時,建立個人賬戶的,個人賬戶隨本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一同轉移。個人賬戶資金原則上通過經辦機構進行劃轉。
通知還明確,要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落實組織實施工作。極探索推行網上經辦、自助服務、手機查詢等經辦服務模式,引導和幫助用人單位和個人依規主動更新參保信息。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加強溝通協作,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進城落戶農民 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