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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離任先查經濟責任 廉政專家:應報告去向

2015年09月14日 16:21 | 作者:汪紅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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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官員離任先查經濟責任 廉政專家:應報告去向

  濟寧市長辭職 入主華大基因

  9月9日,位于深圳的華大基因宣布,原山東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梅永紅將加入華大基因,并出任深圳國家基因庫負責人。據報道,9月6日,濟寧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一次會議,接受梅永紅辭去濟寧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

  據悉,2010年10月,梅永紅作為中組部從54個中央部委選派到地方任職的66名中青年干部之一,從科技部空降濟寧,是位正廳級干部,分管財政、國稅、地稅、審計等方面工作。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國家質檢總局原新聞發言人陳熙同,杭州市政府金融辦原黨組書記、原副主任俞勝法等官員,都相繼辭職下海。

  不過,廉政專家表示,官員棄官從商可不是“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不但要經過嚴格的審計,選擇的職業領域也會受到限制。

  制度規定

  辭職須經組織批準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記者,官員辭職具有正式的制度規范。

  早在1995年,原國家人事部就頒布了《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了辭職的相關界定和程序要求。1997年,針對實際問題,又下發了《關于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由于官員具有特殊身份,并不是想走就能走,必須經由組織的風險評估和審查批準。對于涉及國家秘密、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以及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的領導干部均不得辭職。

  可以說,官員辭職,“走”與“不走”不能由個人說了算。

  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辭職機會,跳到高薪企業,兌現期權腐敗,這個問題處理不當,將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滋生新的官商相勾結的腐敗行為。

  離任前先查經濟責任

  莊德水對記者說,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屬于經濟責任的一種審計,旨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定期審計、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等形式,其中定期審計、任期審計是基礎,離任審計是重點。

  當前,離任審計既對事又對人,已成為干部監督的一種常規性舉措。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在離任時都要接受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

  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可以分成四類:

  一是重大決策情況,如政府投資和重大項目決策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等;二是政策執行情況,如執行國家重大經濟方針政策情況、生態環境保護及民生改善情況;三是財政管理情況,如預算執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政府債務等;四是廉政建設情況,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等。

  莊德水說,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未經離任審計就離職者,這屬于制度執行不嚴。

  未經審計,自愿辭職的領導干部也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即他們必須承擔在職時的經濟責任,如果發現有重大違紀違規行為,他們的辭職將不能獲得批準,甚至還要受到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

  莊德水強調,當前,應加強離任審計的權威性,加大離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和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追究力度。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把審計結果納入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和個人信用體系,提高離職審計結果的應用范圍。

  對于重要官員的辭職,應當向社會公開辭職的理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級別越高 離職后禁業越嚴

  莊德水說,目前,針對領導干部辭職所可能引發的廉政風險,特別是“旋轉門”問題監管不嚴。“旋轉門”是一個舶來的概念,特指官員個人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雙向轉換角色的機制。“旋轉門”為公務員人才流動提供機會的同時,也潛藏著發生腐敗的可能性。

  根據廉政準則規定,領導干部離職后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三年”期限旨在給領導干部的權力設定一個“冷凍期”,讓其無法發揮“余熱”。但什么是“直接相關”并不明確,難以具體執紀。

  莊德水認為,應根據官員的不同行政級別和權力特點,明確官員“禁業限制”的領域和期限,級別越高,要求應越嚴,并把禁業要求從管轄范圍拓展至地域范圍。

  可以改變為:省部級領導干部辭職后10年內不得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廳局級領導干部辭職后5年內不得在全省范圍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處級及以下領導干部辭職后3年內不得在本地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

  并且,要強化官員辭職后行為的廉政管理,對辭職官員干涉或影響現任官員執行公務的行為,要實行登記備案,要明令禁止辭職官員充當私營企業的服務中介、所辦企業參與當地政府部門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等。

  官員辭職時應報告去向

  莊德水說,當前,應針對領導干部離職后的行為約束出臺專門的制度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在辭職時必須向單位報告本人去向,限制期間內必須定期向原單位報告個人的有關事項,包括從業情況、收入情況、財產情況、家庭成員情況等,并對與政府可能相關的重大經濟事項進行利益聲明。

  在此期間內,官員對于個人從業界限把握不準的,應當向原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并經審批后才可就業。政府部門應適時開展專項查清工作,對現行辭職官員的從業情況、所在行業、企業關系以及與原任職單位、分管領域是否存在關聯進行風險評估,提前阻斷利益輸送的通道。

  同時,應設立廉潔年金制度,推進公務員薪酬體系改革。

  建議廉潔年金可以來源于4部分:1.劃出一部分查處的違法違紀金額;2.政府機構改革過程中減少的財政人頭經費;3.因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落實“八項規定”節省下來的行政預算開支;4.車改補貼、績效獎勵等額外收入。文/記者 汪紅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官員離職 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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