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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國企改革須強調法治規范
對于新一輪深化國企改革,強調法治規范就是要將國家各種法律制度,始終貫穿于深化企業改革的各個環節,公司的運行要遵循法律的規定,充分發揚法治的契約精神。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國企改革要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性成果。據悉,下一步將在國企分類的基礎上,系統性籌建多個國資投資運營公司作為國企改革重要平臺,除了開展類似“淡馬錫模式”由政府直接授權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外,將清理退出一批、重組整合一批、創新發展一批國有企業。
國企改革早在20世紀80年代末就已經開始,與這次新一輪深化國企改革有所不同的是,上一輪國企改革的目標主要是市縣級以下的地方國有中小型企業,改革的方式主要是改變所有制形式,俗稱“改制”。新一輪國企改革的目標,顯然是針對沒有參與改制的央企和地方大中型國有企業,這一部分企業是國家和地方經濟的重要支柱,同時又是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以及基礎保障的產業。由頂層設計規劃并實施的新一輪國企改革,無疑是未來幾年國家經濟調整的一出重頭戲。
無論是開展類似“淡馬錫”政府直接授權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還是“清理、重組、創新發展”,前提都必須要強調法治規范。在保障職工權益、執行落實勞動法規、財物管理審批、承擔社會責任等方面,央企國企的規范程度,是很多民營企業所不能相比的。但由于行政化管理機制帶來機構臃腫、非生產人員占比過多、單位成本增加、缺乏創新意識、裙帶關系普遍等復雜因素,也極大阻礙了這些龍頭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獨立后的新加坡大力發展國有企業,其業務涉及幾乎所有行業。這些國企最初由政府直接持股,直到1974年,新加坡政府決定由財政部根據《公司法》成立一家控股公司,作為股東持有所有國企里的政府股份,這就是淡馬錫控股公司。而“淡馬錫模式”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其是在法治規范下運行,各項制度健全完善,看似國家獨資卻“甩手不管”,但實際上企業管理層的運作無不是受到國家法律和各項制度的制約。“淡馬錫”很好地實現了政府放權與良好公司治理之間的平衡,新加坡政府一頭負責挑選董事會成員,另一頭每年考核業績,根據業績情況來決定是否繼續留任董事,但對屬于“市場范疇”的企業本身的經營管理和商業決策不加任何干涉。
對于新一輪深化國企改革,強調法治規范就是要將國家各種法律制度,始終貫穿于深化企業改革的每一環節之中,保留原有企業執行落實國家法規政策上的規范,公司的運行也要遵循法律的規定和協議的約定,充分發揚法治的契約精神。改革要積極革除阻礙企業健康發展和不利于市場競爭的種種弊端,讓改革后的央企國企既能夠勇于創新、勇于和善于市場競爭,又能在規范管理和執行落實國家各項法規政策方面,為眾多民營或非國有企業作出示范。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國企改革 法治規范 淡馬錫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