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兩高發布《意見》完善司法責任制 確保司法公平、公正
原標題:兩高完善司法責任制 錯案追究、終身負責有章可循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發布《意見》,完善司法責任制,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的范圍、類型、認定和追究程序、加強法官、檢察官的履職保障。改革的目標是“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也是為實現司法改革的終極目的——確保司法的公平、公正。
如何理解“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出現什么情況會啟動問責機制?哪些情形會被追究司法責任?哪些情形可以豁免?法官、檢察官履職保障如何體現?最高法和最高檢司法改革辦負責人一一解讀。
問題一: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意味著什么?
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關鍵環節,有分析認為,緊緊抓住這個“牛鼻子”,司法體制改革的很多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兩高的《意見》均要求法官、檢察官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個要求意味著什么?
最高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主任王光輝分析稱,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我們理解,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意味著,只要檢察人員對承辦的案件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無論他們是在職還是退休,是在檢察機關還是調到其他部門工作,而且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要按照規定啟動問責程序,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
問題二:哪些情形將被追究司法責任?
司法責任包括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其中,最高法的《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7種情形。
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表示,明知違法而有意為之。比如法官有貪污受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違反訴訟法上關于管轄和立案的規定,私自辦案、制造虛假案件;還有在審判過程中,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毀損證據材料,這一系列行為都屬于故意違法行為,這屬于我們重點追責的范疇。
最高檢的《意見》列了11種必須追責的情形,包括,包庇、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
賀小榮稱,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是這次追責的第二個方面。
問題三:什么時候會啟動司法責任追究程序?
冤假錯案的出現,除了少數確實是因為司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不同、以及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等因素,大部分原因是屈從于外力的干擾,司法人員收受賄賂或人情干擾,或者辦案嚴重不負責任,具有重大過失。什么情況下啟動問責程序?
最高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主任王光輝介紹稱,做了一個規定是,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程序,通過啟動問責程序,再來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最高法明確,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這些情形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最高檢明確,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這實際上是對司法責任豁免的規定。出現司法瑕疵,要承擔紀律處理。
王光輝表示,“檢察人員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依照相關紀律規定處理。”仍然體現了從嚴格要求的精神。
問題四:法官、檢察官履職保障如何體現?
賀小榮表示,這次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與保障并重,權力與制約同行。最高法《意見》對加強法官職業保障作出了規定,排在首位的是安全。
賀小榮分析稱,一個法官他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他怎么行使獨立的裁判權?《意見》中明確規定,要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依據規定,法官依法審判、檢察人員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依據中央剛通過的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預期將趨于穩定。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司法責任制的價值和功能必將通過一個個裁判中的公平和正義得以顯現和釋放。(孫瑩)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兩高發布《意見》 司法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