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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醫生代家屬簽字及時手術 專家稱此舉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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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海醫院醫生代簽字擔風險 及時手術病人轉危為安
昨天本報頭版頭條和A9版報道了長海醫院醫生代家屬簽字,及時手術救人一命的新聞,引起各方強烈反響。人們紛紛為醫德高尚的上海好醫生點贊,稱他們的舉動傳遞了“滿滿正能量”。不過,也有一些讀者和網友擔心,萬一手術不成功,醫生怎么辦?他們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盡到了合理的救治義務,醫生不需要承擔責任。
上海律師協會醫藥健康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盧意光介紹說,我國2010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也就是說,在緊急的情況下,醫生是不需要取得家屬的簽字就可以做相應的處置的。這個法律規定的依據是,在病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知情權、選擇權之間,生命權、健康權高于其他權利。
針對有網友提出的“因為治好了家屬才感激醫生”的說法,病人順老太的女兒趙順明告訴記者:“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感謝醫生。”當時她們姐弟三個來到醫院時,母親還未下手術臺,他們就對醫生說:“你們這么做,不管結果怎樣,我們都能夠接受。你們放心,不要有任何顧慮。”趙順明說:“醫生既然能把病人當親人,我們還有什么不能相信醫生的呢?”(記者 邵寧)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