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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襲警事件頻發(fā) 專家解析刑法為何沒單設“襲警罪”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刑法第277條中增加了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近年來頻發(fā)。今年8月,河北省石家莊市一民警在當?shù)刈ゲ毒W上逃犯時,反被搶走警用槍,并被鎖至屋內4小時;今年4月,湖南省衡陽縣公安局一民警在抓捕吸毒人員的過程中被刺傷,刀尖離心臟僅1厘米;去年7月,四川省廣元某派出所值班人員出警時被多名傳銷人員圍攻、毆打并搶奪警棍、槍支……
《人民日報》公布的一組數(shù)據(jù)顯示:2010年至2014年,因同犯罪分子作斗爭而遭受暴力襲擊負傷的警察達8880人,人數(shù)連續(xù)5年上升,2014年達到2417人,比2013年上升了24.1%。
“當沒有直接證據(jù)證明當事人襲警時,一些民警會以自我保護為主,前段時間出現(xiàn)的‘奔跑式執(zhí)法’、‘下跪式執(zhí)法’等,都是民警迫于無奈的選擇。”海南瓊海市某派出所民警李俊(化名)說。
“襲警”事件頻發(fā)背后
“‘有困難找警察’、‘有警必接’、‘有難必幫’等口號,已經把人民警察的服務形象固化了,有人認為警察就是為我服務的。服務不好就投訴你,不滿意我就聲討你,甚至拳腳相加……我和我的同事都遇到過襲警的情況,有些還十分頻繁。”
李俊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一些警察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遇到暴力襲警情況時,大都會往肚子里“咽”,少一事,算一事。“因為警察是站在輿論風口浪尖的人,如果出事了,多數(shù)民警會吃不了兜著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皮藝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暴力襲警現(xiàn)象由來已久。
“近年來,隨著網絡和自媒體的發(fā)展,‘冰山下的事物’都能在第一時間被曝光出來,顯得暴力襲警問題一下子嚴重起來。而更重要的是,當前民眾的維權意識不斷提升,但法律意識仍相對薄弱。”
他認為,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公眾心態(tài)發(fā)生著微妙變化:不少民眾雖然懂得要保護自身權益,卻并未意識到自身的維權方式是否合理合法。而警察又往往身處執(zhí)法一線,一旦民眾對警察執(zhí)法存在某種看法和懷疑,就容易造成警察與民眾之間的緊張感,進一步地,就可能釀成暴力襲警事件。“再加上有些警察被要求介入到職權外事務的處理當中,被推到了問題臺前,更造成了警民矛盾激化。”
皮藝軍表示,懲治率不高、追究不嚴,也是導致襲警現(xiàn)象頻發(fā)的重要原因。“不少警察在執(zhí)法時往往不希望惹事,小事大都采取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出大事才采取手段,客觀上縱容了‘襲警’現(xiàn)象的發(fā)生。”
為何不單設“襲警罪”
既然襲警問題如此多發(fā),為何不直接設立襲警罪,而是在妨害公務罪下增設條款?
早在2003年,35位全國人大代表就提議刑法中增加“襲警罪”條款。2015年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杰建議刑法中設置“襲警罪”,以切實保障警察的人身安全。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看來,我國對暴力襲警其實一直有著相關的處罰規(guī)定,因此沒必要再單獨設立罪名。“刑法第277條暴力威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就已經涉及‘暴力襲警’的相關處罰。”
“再規(guī)定一個罪名,在法律和技術上講就重復了,‘暴力襲警’不過是妨害公務的一種情況。”阮齊林表示,“本次刑法修正考慮到法律重組問題,將襲警條款作為一個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吸納進妨害公務罪中,可以說是一個‘折中方案’,既考慮到警察的呼聲和要求,也考慮到保證刑法體系的完整性和和諧性,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阮齊林認為,對于暴力襲警從重處罰,合乎情理。既是維護警察權威、法治權威、法律秩序的需要,也是增強公眾安全感,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要求。“警察執(zhí)行公務與其他執(zhí)行公務相比,更具特殊性: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發(fā)揮著重要作用。而暴力襲警是妨礙公務中的嚴重行為,如果連法律都無法保障警察行使國家權力時的基本安全,警察又如何對社會負責?”
他表示,當前,妨害公務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本身也不存在“量刑過輕”問題。“此罪最重也就判三年,但如果在襲警過程中,還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根據(jù)‘擇重定罪’的原則,往往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襲警”條款更凸顯威懾力
江西省鷹潭市內的一個路口,是交警劉波(化名)6年來經常執(zhí)勤的地方。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襲警對他來說并不是小概率事件。“這幾年你翻開報紙,推搡交警、搶走執(zhí)法工具、撕扯民警衣服的并不少。我甚至還碰到過想用機動車撞警察的事,這些當事人可能覺得,反正民警也不能把他們怎么樣,所以會有恃無恐。”
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加入襲警條款,對劉波來說有些許安慰。但他覺得,增設此條款最主要的作用不在嚴懲,而在威懾。
“如果只說‘妨害公務’,一般人可能很難迅速地和‘襲警’、‘阻礙警察執(zhí)法’等聯(lián)系到一起,如果說‘襲警從重處罰’,一來比較順口,二來老百姓理解起來也更加容易。”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表示,一些比較嚴重的襲警行為,按照原來的刑法條文是可以直接處理的。但刑法修正之后,警察日常執(zhí)法時遇到一些輕微的暴力行為,即使沒有達到“阻礙”程度的,也可能被納入,而且從重懲處。因此,入刑的可能性必然高于從前。
阮齊林進一步表示:“在刑法中確立‘襲警’這個概念,便于警察遇到阻礙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時,進行口頭警示。同時,有利于強化大眾關于‘暴力襲警是犯罪’的概念,有利于進行法治宣傳,對公眾盡可能地配合、服從警察的指揮、管理,能夠起到一定作用。”
并非縱容了警察
刑法修正案的表決通過,讓劉波略感欣慰,卻又增加了擔憂。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雖然有了“襲警行為”條款,但缺少處置細則,因此一旦發(fā)生襲警行為,他擔心警察仍然不敢輕易使用強制手段。
最近,網絡上也出現(xiàn)了一種聲音:“襲警”條款的增設,加大了對警察保障的同時,也增加了警察濫用權力的可能性。
“把警察這個職業(yè)預設為一種濫用權力的職業(yè),這對警察有失公正。”車浩副教授表示,“許多職業(yè)都有濫用職權的現(xiàn)象,刑法上也對濫用職權的行為有專門規(guī)制。如何防止警察濫用職權與打擊妨害公務行為,可以是并行不悖的。”
在阮齊林看來,讓二者兼顧的方法,在法律上看并不復雜。比如,襲警行為的認定,只需按照兩個原則予以判定:第一,襲警的行為方式須限定為暴力,“僅僅采取口頭威脅的方式,不能說是襲警,襲警只能是某種‘即刻的暴力’”;第二,妨害的對象須是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這里要求對象是人民警察,同時必須是在執(zhí)行公務期間。這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
“在技術層面,警察應當用好執(zhí)法儀,杜絕選擇性記錄。”皮藝軍表示,執(zhí)法儀具有錄音和錄像功能,能夠較好地記錄執(zhí)法過程,既能保障警察的執(zhí)法權,也對警察的行為進行了約束,防止其越權。
然而,這些都只是治標之法,治本該如何進行?皮藝軍認為,要在根本上解決暴力襲警問題,社會當中應形成一種相互理解的風氣。而要實現(xiàn)這一目標,需要警民雙方進行嚴格“訓練”。
“首先,民眾要樹立法律意識,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軌道內執(zhí)法時,民眾要盡量配合,平時需學習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養(yǎng),了解自己的行為底線;其次,警察要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和章程,規(guī)范執(zhí)法,并進行大量的案例學習,這樣才能在執(zhí)法時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置。”
他同時表示,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應該遵循“嚴而不厲”的原則,面對襲擊警察的任何行為,一定要立即處置、“零容忍”,而不是一味忍讓,等到出現(xiàn)暴力襲警的嚴重行為時才進行處置,往往為時已晚。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