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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孕婦離婚被“拒絕” 民政稱為保護孕婦權益
前天,從黃岡嫁到武漢新洲的鐘艷春(化名)一個人趕到醫(yī)院,打掉了懷孕3個月的胎兒。鐘艷春在新洲區(qū)民政局要求辦理離婚手續(xù),窗口工作人員拒絕了她。“工作人員說懷孕期間不能辦離婚。”鐘艷春說,最初考慮離婚時,曾想過是否要把胎兒打掉,“我擔心養(yǎng)不活孩子,擔心他成為累贅。辦離婚被拒絕,證明他確實是個累贅。現(xiàn)在我解脫了。”
孕婦離婚被“拒絕”
“剛懷孕不到一個月的時候,我就想離婚了。吵了兩年,過不下去。”鐘艷春今年29歲,她的“前夫”王楠(化名)32歲,兩人2013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結婚。鐘艷春說,結婚兩年,大部分時間是在爭吵中度過。
10月13日,鐘艷春與王楠前往新洲區(qū)民政局辦離婚。得知鐘艷春已經(jīng)懷孕3個月,民政局工作人員告訴她“懷孕期間的婦女在我們這里辦不了離婚,你們到法院去起訴離婚吧”。
兩人到新洲區(qū)舊街人民法庭,工作人員介紹,按照《婚姻法》婦女懷孕期間,一般不接受離婚起訴,特別是男方提出的起訴,會先行調解。“我們倆都下定決心了,不接受調解。那邊的工作人員說,這種情況下,他們處理的依舊跟民政局是一樣的,只要女方堅持離婚,法院可以出具判決文書。”
當天,舊街法庭受理了以鐘艷春名義提起的離婚訴訟。鐘艷春一個人前往街道計劃生育辦事處辦理人流手續(xù)。
“法院的人說,我這種情況民政局可以辦理離婚。他們是為了避免麻煩才把我推到法院。本來一趟就可以解決的事,卻要我一個人在黃岡和新洲之間來回跑。”鐘艷春說,王楠對履行離婚手續(xù)所需的耐心,從民政局出來之后就完全沒有了。
10月15日,鐘艷春拿到了舊街人民法庭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調解書顯示:兩人系自愿離婚,王楠向鐘艷春支付8000元經(jīng)濟補償款。
新洲民政局說“沒解釋清楚”
10月15日,記者陪同鐘艷春來到新洲區(qū)民政局。面對詢問,該局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說:“有規(guī)定,懷孕狀態(tài)下,我們這里辦不了離婚,你到法院去。”
記者表明身份,要求采訪該項規(guī)定的具體情況。一位女性工作人員拿出一本《婚姻法》,翻到第三十四條說:“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婦女懷孕期間在我們這辦不了離婚。”
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顯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名工作人員又拿出一份離婚登記表說:“你看這表上,辦離婚的話,孩子的姓名、性別都要填寫,可是她還在懷孕期間,這些項目都不明確,在這表上無法登記。”
隨后,一個名叫何繼紅的負責人解釋說,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在婦女懷孕期間,如果由女方堅決提出離婚,民政局可以辦理。“我們的意思是,離婚雙方要達成協(xié)議,拿著協(xié)議來辦手續(xù),以免辦理之后再扯皮。或者建議他們雙方到法院起訴,法院的判決更強勢一些,可以幫助保護女方的合理權益。如果他們已經(jīng)達成協(xié)議了,來我們這里堅決要求離婚,我們還是會給她辦的。”何繼紅說,可能是窗口工作人員太忙,沒有向鐘艷春解釋清楚情況,造成了“誤會”。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