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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游咋鑒別“不合理”?普通游客維權有難度

2015年10月26日 09:17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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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郭超)近期發生的內地游客在香港被毆致死事件,北京一旅游團參加低價港澳游要求旅行社退賠事件,“不合理低價”旅游團再度引起關注。

  針對屢禁不止的零、負團費旅游團及其所帶來的強制購物、消費等問題,國家旅游局提示,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也將受到處理,目前正在研究相關處理辦法。

  香港涉事旅行社或用虛假文書

  一名內地游客在香港遇襲后死亡的案件引發各界高度關注。香港旅游業議會此前表示,涉事旅行團疑涉低價游。而負責接待涉事內地團的香港天馬國際涉嫌與無牌內地組團社合作。據媒體報道,香港警方24日晚以涉嫌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拘捕了天馬國際(香港)旅游的負責人。這名女子隨后獲準保釋候查,下月上旬再向警方報到。

  新京報記者從國家旅游局監管司了解到,近期媒體頻繁爆出游客參加不合理低價團受騙,被強制購物等問題。國家旅游局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不合理低價游是經營者利用游客貪圖便宜的心理,低價攬客,而后通過欺騙、強制游客購物等手段非法獲利。國家旅游局多次提醒游客,警惕不合理低價的旅游團,今年十一假期前,國家旅游局發布《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下稱意見)再次強調“不合理低價游”的危害,列出5種“不合理低價游”的行為,并給出處理意見。

  簽虛假合同游客須負法律責任

  國家旅游局監管司提醒游客,如果在明知是不合理低價團的情況下,與旅行社簽訂虛假的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國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

  記者了解到,《旅游法》第57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合同應當包括各類旅游服務的安排和標準,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旅游合同是依法解決游客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糾紛的重要依據。

  國家旅游局已開通了“我要投訴舉報”平臺和“12301”服務熱線,對舉報查實的將給予獎勵,有關獎勵辦法正在制定中。

  五種行為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

1 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

2 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3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

4 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者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處理】

  犯事旅行社至少罰30萬;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相關責任人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被吊銷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犯事旅行社和相關人員將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8種行為被認定為欺騙、強制購物

1 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2 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3 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4 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5 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6 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7 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8 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處理】

  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也將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游客進入此類購物場所。

  對旅行社和相關人處理與“不合理低價”上述處理方式相近。

  據國家旅游局官網

  ■ 追問

  低價游咋鑒別“不合理”?

  專家稱普通游客辨別和維權有難度

  對于什么是“不合理低價游”,國家旅游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解釋道,所謂“不合理低價”,具有幾個明顯特征: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旅游市場。“不合理低價游”的團費有的根本不足交通、住宿的最低成本,有的甚至“零”團費。這些完全不符合市場消費水平的旅游團特征很明顯。

  有業內人士指出,即使有《意見》明確了5種“不合理低價”行為,但消費者仍難以判斷什么叫做不合理低價。“比如咱們講到的赴港游,有的豪華的是1萬,有的中等的就8千、7千,有的要3千,我沒去購物過,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最低價,哪個是不合理低價游。”

  有旅游行業專家指出,按《旅游法》,“不合理低價游”需要滿足三個方面的條件,低價招徠游客,誘騙游客消費,獲得不正當利潤。游客對于這三點的判別能力很差,普通游客很難掌握上述三方面的證據,難以為自己維權。

  參與起草《旅游法》的專家向新京報記者介紹,在執法實踐中,確實也存在證據難以收集全,難以固定證據等問題。現在雖然沒有針對《旅游法》這條款的專門解釋,但各執法部門更傾向于將上述三方面的行為統一看成一種“不合理低價游”的實際表現,只要有一種行為,就能認定為“不合理低價游”。

  “游客同罰”合理嗎?

  專家稱消費者沒有審查旅游成本的義務

  新京報記者打開這則旅游提示,發現里面的內容與標題并不非常一致。文中明確將研究處理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

  北京市公士公益發起人張新年律師認為,國家旅游局這則旅游提示不太嚴謹,從“明知是不合理低價團”這句話上看,消費者本身沒有審查旅游服務成本價的義務,經常有商家因種種原因抱著不賺錢攬客的態度進行促銷,這種情況符合市場規律,“有些企業為了擴大市場影響力,搶占市場份額,或者為了拉風投,前期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標準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現象比比皆是。拿手機打車軟件為例,商家讓利使乘客打車比打出租車便宜很多,消費者也獲得了實惠。”而游客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在不違法違紀的前提下,不能認定這份合同為“虛假合同”,旅游部門無權進行干涉。即便該合同后來果真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認定無效,主要原因也在于旅行社。 張新年律師解釋稱,旅游部門確有必要針對旅行社出重拳,整肅旅游市場亂象,“但把消費者綁定到一塊進行處理,讓消費者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合法,應該打個問號。”

  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韓驍律師認為,“不合理低價游”最直接侵犯的是游客的權利。游客在明知“不合理低價”仍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的,在遭受損失時,雖然確不應當再因此獲得賠償,但再對其進行處罰存在不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業內專家表示,對游客來說,國家旅游局只能發出提示,更重要的是加強行業監管,同時細化違法行為的處罰“紅線”,不讓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太低,才能抑制住售假、強迫購物等行為。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低價游 香港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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