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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老人救助要靠法治發力
綜觀各地對失獨老人的養老扶助,還多停留在淺層次上的一些應急制度方面,沒有以法治的強制力對失獨老人的養老予以全面保障
近日,陜西省衛生計生委、民政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做好失獨家庭夫婦養老安置和殯葬救助工作的通知》,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陜西省60周歲以上失獨家庭夫婦全部納入養老安置范圍,并給予殯葬救助(10月26日《陜西日報》)。
失獨老人是近年來產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開始實行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政策。很多夫婦積極響應國家號召,選擇了只生育一個小孩并辦理了獨生子女光榮證,為控制人口增長作出了重要貢獻。后來,因為各種意外原因,有些夫婦痛失獨子。他們在遭受失子痛楚的同時,還面臨著老來無子贍養的窘境。對于這些為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過重要貢獻的老年群體,由政府出面給予其必要的養老扶助,讓其真正老有所養,實乃題中之義。在目前全國失獨家庭每年以7.6萬戶速度遞增的背景下,陜西省相關部門出臺失獨老人養老救助規定,彰顯了沉甸甸的國家責任,值得充分肯定。
近年來,失獨老人養老問題引發廣泛關注。北京、廣州等地先后出臺了由財政兜底保障為失獨老人建專屬養老院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紓解了失獨老人的養老問題。不過,綜觀各地對失獨老人的養老扶助,還多停留在淺層次上的一些應急制度方面,沒有以法治的強制力對失獨老人的養老予以全面保障。在沒有法治介入的情況下,失獨老人的養老解決之道勢必陷入治標不治本的尷尬境地。毫無疑問,要從根本上解決失獨老人的養老問題,還必須讓法治持續不斷地發力。
法律是社會治理的利器,無疑應成為紓解失獨老人養老問題的首要選項。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的權利。失獨老人因意外喪子陷入養老困境,理應有權利獲得國家的救濟,國家也有這個責任。同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可見,依法對失獨老人給予養老扶助,既是落實憲法精神的具體表現,又是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一項重要舉措。政府有關部門為模范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失獨老人給予必要的養老扶助,實屬法定職責,理應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雖然失獨老人可按照國家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相關規定獲得國家養老救濟,但由于這些規定僅僅限于原則層面,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細化保障措施,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往往陷入“徒法不足自行”的尷尬。也正是因為這個緣故,盡管近年來各地加大了對失獨老人的養老幫扶力度,但失獨老人的養老處境并未得到實質性改善。這就更凸顯了完善頂層設計、健全法律法規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毋庸置疑,法治保障越有力,紓解失獨老人的養老問題才越有效。當前,我國人口老年化進程加快,養老保障亟待進一步強化。在這種現實語境下,通過法治持續不斷的發力,關愛曾經為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過重大貢獻的失獨老人,明確國家對他們養老救濟保障的責任和義務,讓其老有所養,愉快地安享晚年,也就有了更為重大的現實意義。這是以法治方式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路徑之一,必須始終堅守,須臾不得放棄。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失獨老人 養老扶助 養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