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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四川雙流書記高志堅受審 被控受賄5449萬余元
四川在線消息(四川日報記者 楊國慶 黃澤君)2015年10月28日9時,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高志堅被控受賄一案。自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高志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經過半天的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審判長、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委員、刑二庭庭長李曙光宣布,原中共雙流縣委書記高志堅被控受賄案一審休庭。合議庭將依法擇期宣判。
被控涉案5449萬余元 其中含價值102萬元的鉆石一枚
因涉嫌犯受賄罪,高志堅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2015年7月1日,本案由自貢市人民檢察院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自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堅利用擔任邛崍市市長、市委書記和雙流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劉春明、張成松、孫良貴等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00萬元、美金390.8萬元、港幣355萬元、歐元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12萬元的黃金8公斤、價值港幣86.658萬元的黃金2公斤、價值人民幣102萬元的鉆石一枚,共計折合人民幣5449萬余元。
公訴機關:有自首以及檢舉他人的立功情節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相關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為他人謀利和收受賄賂之間的關聯性,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贓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志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其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志堅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志堅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高志堅最后陳述:好人沒有做成、好官沒有做成
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高志堅作了最后陳述。
他說,“起訴書中對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屬實的,我沒有任何異議。司法機關依法保證了憲法和法律賦予我的權力,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所有這些都令我深受感動,表示深深的敬意。我違反了黨紀國法,未能守住底線,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時至今日,我好人沒有做成、好官沒有做成。時光不能倒流,人生不能從來。對此我深感自責,對黨說對不起,對邛崍、雙流的黨政干部和老百姓表示深深歉意,我也對不起自己的家庭和親朋好友!我這些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是咎由自取、罪有應得。悔過自新、認真接受改造是我重獲新生的唯一出路。同時,我也懇請審判長和合議庭充分考慮我的自動投案和立功情節減輕處罰,給我一個早日做好人、做成好人,重返社會的機會,以實際行動回報黨和社會。”
隨后,審判長宣布休庭。
自貢市委中心組成員30余人旁聽了庭審,現場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鏈接】 高志堅簡歷
1981. 09——1985.07 四川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85.07——1985.08 中共成都市委組織部待分配工作; 1985.08——1986.12 崇慶縣三江鎮政府工作; 1986.12——1989.11 崇慶縣三江鎮政府副鎮長; 1989.11——1995.11 崇州市(崇慶縣)鄉鎮企業管理局副局長; 1995.11——1997.01 崇州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 1997.01——1999.07 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7.09一1999.07 在四川大學工商管理研修班學習并結業); 1999.07——2000.01 中共崇州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0.01——2001.04 中共崇州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1.04——2002.12 中共崇州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其間:2000 .03一2002 .01 在省委黨校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并畢業); 2002.12——2003.01 中共邛崍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3.01——2005.02 中共邛崍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5.02 ——2008.10 邛崍市委書記、邛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10—— 雙流縣委書記。成都市第十次黨代會代表。 2014年6月23日,記者從省紀委監察廳官方網站獲悉,雙流縣委書記高志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高志 志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