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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為何不再難
據報道,截至10月31日,公安機關開展的“獵狐2015”專項行動共從63個國家和地區抓獲各類外逃人員627名。其中,緝捕歸案365名,投案自首258名,異地追訴4名;涉案金額千萬元以上的162名;逃往境外超過10年的32名。這一驕人戰績得益于我國開展的正確的國際執法與司法合作策略。
何謂國際執法合作與國際司法合作?它們與國際司法協助、警務合作、檢務合作之間有何聯系和區別?我國開展的國際執法與司法合作有哪些鮮明特征以及應當注意哪些問題?這些疑問的澄清對于進一步深化跨境追逃追贓非常有必要。
從國際公約內容以及國際社會實踐看,國際執法合作與司法合作所采取的措施有一定交叉重合性。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較為明顯的。從法律性質看,國際執法合作更側重于行政執法性質,其參與主體是任何在預防、打擊犯罪中發揮著一定作用的行政執法職能的機關。國際執法合作往往是執法機關之間以直接合作方式進行,如聯合偵查、跨國緝捕和遣返犯罪嫌疑人、聯合辦案等都是國際執法合作重要的方式。國際執法合作的行政執法性質決定了其執法任務和目標更關注效率、靈活和簡捷。因此,國際執法合作可以在較為寬泛的程序規則下采用,甚至是在不違反執法地國家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則的情況下就可采用。
與國際執法合作不同,國際司法合作更凸顯刑事訴訟性質,合作的主體主要是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的機關。特別是在任何國家司法體制中公認為司法機關的法院,對于司法合作成功與否扮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例如引渡請求的司法審查和決定,外國刑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審查等相關問題。國際司法合作往往根據國家間所簽署的正式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者被請求國國內刑事訴訟程序規則開展,有的司法合作方式,例如引渡,像美國等國家還要求必須以簽署雙邊引渡條約為開展合作的前提。
在理解獵狐專項行動成績和深化國際執法合作中,我們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我國國際執法合作很多工作離不開國內司法機關的協作和執法地國家司法機關的配合,特別是要嚴格遵守執法地國家的刑事訴訟程序和規則才能實現執法合作的成功。以勸返工作為例,國內檢察機關作出的追訴承諾以及審判機關作出的量刑承諾對于消除外逃人員疑慮,促使勸返成功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執法人員在境外執法時,必須要主動尋求外國有關主管機關支持與合作,不能擅自開展行動,更不可觸犯該國法律。
二是從國際公約和國際社會理論和實踐看,很多我們通常所講的執法合作實際上就是司法合作的內容。例如,“獵狐”行動從意大利、希臘、保加利亞分別引渡犯罪嫌疑人3名,也常常被表述為執法合作,而國家間引渡合作屬于公認和典型的國際司法合作。出現這種情形當然與我們對國際執法合作內容寬泛的理解有關,但是,國際執法與司法合作在預防和打擊犯罪中功能和作用還是應當有所區別的。
三是國際執法與司法合作期限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說來,我們理解的是國際執法合作較為快捷,靈活性強,能縮短執法合作的時間,在短期內能取得預期的執法效果;而國際司法合作的程序和規則繁瑣,耗時較長。這種認識具有片面性,實際上,很多國際執法合作措施,例如移民遣返往往要經歷非常漫長的時間,對賴昌星遣返就用了12年。國際執法與司法合作期限長短既取決于執法地國家刑事訴訟程序規則、權利救濟等法治觀念和發展水平,也與我們采取的具體執法與司法策略有關。
四是我國應當在國際執法合作中積極塑造和維護我國良好法治形象。國際執法與司法合作具有外交性質。我國外逃人員較為集中的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某些人長期以來對我國國內法治發展成就存在一定的偏見。為此,境外開展執法需要嚴格遵守執法地國家的法律和相關國際公約規定,而且國內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當恪守已經作出的承諾,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犯罪嫌疑人各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王君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國際執法合作 國際司法合作 境外追逃 國際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