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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現壞賬 多地探索農權抵押風險補償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在多個試點地區采訪了解到,農村金融制度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創新——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等“兩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貸款,已經開始出現一些壞賬記錄,有的甚至演變成了訴訟,而對于關鍵的抵押物處置,到目前為止仍然罕有可參考的實施案例。
西部某縣竹陽村2組農民姜榮平,2012年為自己經營的“偉邦管業公司”,以竹陽村2組215.8平方米的宅基地上自建住房為抵押,向農行縣支行貸款5萬余元,但因經營失敗,決定先不還銀行貸款。
“貸款人就是一個‘拖’的心態,這在該村普遍進行農房貸款的大背景下,是非常不好的示范。”該縣農業銀行行長告訴記者,“他家家庭年收入情況放款前我們就進行了調查,即使經營失敗也是有能力還款的,并不影響生存。”
在多次上門勸說無效后,該行決定對姜榮平進行起訴,該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并依法對姜榮平所抵押住宅進行了查封。然而無論是銀行還是法院,都明確表示,并不準備真正將抵押房產進行拍賣。
姜榮平的案例在目前全國各地開花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中并非個例。
記者了解到,在山東某地有農戶把全村的土地經營權都流轉過來,隨后發現因經營不善還不上200多萬元抵押貸款,就選擇了“跑路”,導致原本承包的農民都拿不回土地,銀行也無法對這些土地進行流轉變現;在吉林省一些試點地區,個別農戶以土地收益保證獲取銀行貸款后未能按期還款,但在銀行針對土地進行處置再流轉的過程中,由于貸戶干擾導致其他農戶無人敢接,致使債務最終懸空。
今年8月份公開的《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中明確提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當時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稱,抵押物處置是“兩權”抵押改革成敗的關鍵,《意見》要求既要保障農民的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也要保障金融機構對抵押物的合法處置權,這就需要各試點地區在實踐操作中進行大量的創新和探索。但時至今日,由于制度仍不完善,農權流轉的局限性非常大,導致在出現壞賬問題的試點地區中,真正能成功通過農權轉移變現的金融機構還寥寥無幾。
據西部某地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譚冬平介紹,“我縣作為農房確權較早的區域,但至今并沒有一例抵押農房最終成功拍賣。從法律層面說,農房不僅僅關系著農民財產權,更關系著農民的生存權,目前抵押的大部分均為農民名下唯一住房,一旦貸款違約,這一住房應如何處置,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撐。所以目前在司法實踐上,對于農房抵押貸款強制執行的起訴,我院僅僅支持了銀行要求農戶償債的要求,但并沒有支持抵押權變現要求。”
有監管層人士告訴記者,無論是承包地的經營權,還是宅基地的財產權,都只是細分產權,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可用于抵押的產權,這才是現在處置不良資產時面臨的最大挑戰。而且因為不是完整產權,銀行對于抵押物的處置權也是有限制的,處置的收益也是要再一步進行分配的。
記者了解到,針對“兩權”抵押壞賬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及農民失地風險,各地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農權抵押風險補償機制,其中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成為了較為通用的做法,目前重慶市、吉林省、湖北省等多個省市都在進行這項嘗試。
據四川成都市農業委員會副主任潘成介紹,該市就設立了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基金,用于收購從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業務的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到期未償清債務并分擔風險。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也是一樣,該區建立了300萬元農村產權融資風險補償金,用于補償農村產權抵押擔保貸款經逾期清收無法收回的損失。此外,部分試點還探索成立農村產權收儲中心,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該中心將對抵押物先收購、再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金融機構貸款,若有剩余返還債務人。據了解,目前成都市正準備由成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及國有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共同發起設立農村產權收儲公司,擬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兩權抵押貸款試點 農權抵押風險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