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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建議薄谷開來死刑改無期
薄谷開來受審時畫
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
公 示
為了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開來,性別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薄谷開來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罪犯薄谷開來,曾用名:谷開來、開來、開萊,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因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復字第00049號刑事裁定書核準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監獄服刑改造。
該犯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監獄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薄谷開來 減刑 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