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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兒子“趕”出門:因原配離世未滿周年再婚

2015年12月18日 09:58 | 來源: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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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人因原配離世未滿周年再婚 被兒子“趕”出家門

近日,富陽本地的章大爺找到了筆者,吐出了心中的不快:“我一共有三個孩子,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小兒子跟女兒對我都很好,但是我的大兒子已經十多年沒來看我過了,而且到現在一個電話都沒有,更別提什么贍養費了!”本應子孫滿堂、享受天倫之樂的章大爺,現在卻如此落魄,大兒子與章大爺之間又有什么“深仇大恨”,導致互不來往多年?

案情回顧:

原配離世未滿周年就再婚

兒子一怒之下將父親“趕”出家門

問起章大爺與大兒子之間的問題,章大爺低下頭小聲地說:“這個隔閡是在我原配去世不久后產生的。”

據了解,章大爺的原配在2004年的時候因病離世。當全家人都為老母親的離世而感到難過時,章大爺卻在2004年底向家人提出將與老友崔大媽結婚的消息。驚愕的全家人極力反對這樁婚事。據了解,崔大媽跟他們同村,早年喪偶,兒女們認為他倆在一起容易招人話柄。但是,心意已決的章大爺幾天后就與崔大媽領了證,并表示將于崔大媽一起在大兒子家居住。大兒子說:“我一想到我媽尸骨未寒,他就把別的女人往家里帶,能不生氣嘛,有那么著急嗎?”大兒子不愿意跟二老住在一起,兩家從此再無聯系。

兩老住在傳達室11年 終將兒子告上法庭

被大兒子”趕“出家門后,走投無路的二老住在荒廢的小學傳達室內。章大爺說:“我的小兒子和女兒看我過得那么艱苦,經常帶著生活用品和一些吃的來看我們,還時不時給我們錢,我知道他們心里已經默認這個后媽了。可是我大兒子一次都不來,我之前對他那么好,十幾年都過去了他還是不能放下怨恨?”原來,章大爺原配生前曾與章大爺一起將兩人的房產轉在大兒子名下,本想在這個地方安度晚年,誰知造化弄人。

大兒子向筆者說出了心里想法:“我并不是不想贍養父親,我可以把他接過來我家住,照顧他,但前提是這個女的不能帶來,否則一個鋼镚兒都沒有!”章大爺表示,崔大媽11年來把他照顧得很好,接下來的日子也只會跟崔大媽一起,誰都分不開他們。章大爺說:“既然他的態度那么強硬,我只能把他告上法庭,用法律武器拿回我的贍養費!”

律師點評:

在傳統觀念中,贍養老人更多的是一種道德責任,而非一項苛責的法律義務。這種觀念在農村仍然有很大的市場,因此在爆發家庭矛盾后,不贍養老人的事件屢見不鮮。

律師強調,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須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有的人認為,如果父母不盡到撫養子女的責任,子女同樣也可以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有的人認為,父母存在嚴重的道德問題,子女據此不履行贍養義務,其因獲得輿論的同情,可豁免其法律責任。律師提醒,上述兩種觀點都是錯誤的。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不能等價抵銷,子女或父母不履行其贍養或撫養之義務時,另一方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迫使其承擔法律責任,但不能主張抵銷。無論是單方面的宣告,還是雙方達成的共識,如《絕情信》、《斷絕親屬關系協議書》等形式,都因得不到法律的承認,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更不能據此免除其法律義務。

父母或子女一方存在嚴重的道德問題,哪怕是遭受社會一致的道德譴責,法律仍然不允許剝奪其應有之權利,也不免除相對人之法律義務。因此,章大爺大兒子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應受法律之制裁。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贍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子女不僅要在經濟上給予父母幫助,也要在心理、情感層面關心、孝敬年老的父母,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2.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不能迫使老年人成為承受繁重家務的保姆。

3.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 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5. 老年人有權追究子女不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律責任。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虐待罪的,需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期律師:浙江富春江律師事務所 倪俊卿律師

(本欄目由本刊與浙江富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聯辦)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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