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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投毒案小工服刑13年后改判無罪 可申請國家賠償
圖為錢仁風被媒體“包圍”采訪。中新社記者 任東 攝
中新網昆明12月21日電 (王艷龍)13年前,云南省巧家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投放危險物質案,幼兒園小工錢仁風被判處無期徒刑。案件一波三折,進入再審程序。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1日作出再審宣判,以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改判錢仁風無罪。
錢仁風,又名錢仁鳳、錢仁研,女,1984年,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巧家縣人,農民,原住云南省巧家縣崇溪鄉南團村錢梁社。現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錢仁風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認定:錢仁風于2001年9月到巧家縣新華鎮朱梅開辦的“星蕊寶寶園”做工。做工期間,錢仁風認為朱梅對她不好,遂生報復之惡念。2002年2月22日12時許,錢仁風將其從家中帶來的滅鼠藥投放在該幼兒園內的部分食品中,并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的部分幼兒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譚某、何某某中毒后經搶救治愈。據此,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錢仁風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終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錢仁風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
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云檢刑申案建(2014)4號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監字第99號再審決定,決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今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開庭再審此案。庭上,公訴機關稱,經過調查、鑒定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死亡男童有毒鼠強中毒癥狀,譚某、何某某至今沒有出現過毒鼠強中毒現象;巧家縣、昭通市公安部門相關取證違法,且39份檢材時代久遠滅失,導致案件無法再檢,使本案有爭議。同時,部分筆錄為偵查員代簽,供述存在相互矛盾地方,且存有長時間詢問未成年人情況等,綜合各種情況來看,不能確定錢仁風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原審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根據現有證據,建議判決無罪。
云南高院認為,本案是否系毒鼠強中毒,毒物來源、投毒時間、投毒方式的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與合理懷疑。原判認定錢仁風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再審宣判錢仁風無罪。
法官宣布,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效率,當庭釋放錢仁風,并表示她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當日,人大代表、錢的家屬、媒體等參與旁聽。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春光認為,司法機關勇于自省,直面錯誤,本身就是法治理念的內在要求,通過這樣的行為,有助于推動老百姓對法制建設的信心,也有助于提升法制的形象。但在實踐當中,冤假錯案的真正難點、而且容易被忽略的是冤假錯案的發現。目前的冤假錯案集中發現在對人身權利侵害案上,主要是真兇“再現”或者死亡人“再現”,除此之外其他案件發現難度其實很大。這說明發現冤假錯案的途經太少,能力太有限。
李春光稱,糾正冤假錯案有些很基礎的東西可以做,比如疑罪從無,這是現代刑法很重要的理念,但現實往往是疑罪從輕,比如杜培武案,當時認為他殺了他老婆,但證據不充分,就保了條命判了死緩,最后發現真兇,才證明他是冤枉的。“現實是從偵查、民意、輿論角度都很難接受,從而導致冤假錯案制作。”同時,冤假錯案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過分輕信犯罪嫌疑人口供,這些口供往往通過非法方式獲取。
李春光表示,現在司法改革也在強調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配合疑罪從無,這些證據得到有效、充分排除,冤假錯案就會減少。同時,落實好無罪推定原則,司法改革中強調以審判為中心,保障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權利、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形成有效抗辯,從而避免審判機關偏聽偏信,有利于降低冤假錯案的發生。(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巧家投毒案 小工服刑13年 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