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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人餐廳如廁摔傷身亡 家屬索賠百萬被告稱與己無關
被告律師將證據原件交還原告 攝/記者 郭謙
楊女士帶著60多歲的母親馬女士在朝陽區藍色港灣大漁京海餐飲公司就餐時,母親上廁所時因地板濕滑、燈光昏暗,從臺階上摔下骨折,此后一直住院治療。四個月后,馬女士去世。因認為餐廳存在過錯,楊女士將該餐廳告上法庭,要求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100萬元。
今天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餐廳辯稱,馬女士摔傷是因為她年邁、腿腳不靈便,且未注意腳下臺階踏空才摔倒的。摔倒的地方地面平整,無水漬,臺階邊緣有醒目的黃色警示條。餐廳已盡最大的安全警示義務,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餐廳申請高院搖號指定鑒定機構,對餐廳地面是否較滑,以及馬女士摔傷與死亡的關聯程度進行鑒定。
意外事件
就餐如廁 老人摔骨折后死亡
2015年5月28日中午,楊女士帶著母親到藍色港灣大漁京海餐飲公司就餐。
楊女士說,母親上了年紀,腿腳不是很靈便。就餐期間,母親單獨去了衛生間,因餐廳地下一層燈光昏暗、臺階濕滑,母親一下子摔倒在衛生間門口處。
楊女士立刻帶母親去醫院就診,經朝陽醫院急診、留院觀察,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肱骨粗隆下骨折,6月5日手術后一直住院治療。9月25日,母親離開了人世。
楊女士認為,是因為大漁鐵板燒餐廳燈昏地滑導致母親摔傷進而死亡,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大漁鐵板燒餐廳賠償其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萬元。
法庭審理
被告:自己沒過錯 不同意賠償
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楊女士本人出庭,雙方均委派一名代理律師應訴。
庭審時,被告北京大漁京海餐飲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稱,本案屬于侵權糾紛,應適用過錯原則,馬女士摔倒的地方燈光照明強度適中,地面平整,摩擦力適中,無水漬,臺階邊緣有醒目的黃色警示條。餐廳已盡最大的安全警示義務,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馬女士摔傷是因為她年邁、腿腳不靈便,且未注意腳下臺階,踏空才摔倒的。”被告代理人說。
被告表示,馬女士本身患有高血壓、高血脂、心臟病等多種疾病,在朝陽醫院手術治療后,骨折基本痊愈,后轉至六里屯社區服務中心進行康復治療,后來由于她自己本身的疾病加重,所以又到朝陽醫院和北京市第一中西醫結合醫院治療。
從原告提交給的材料及證據來看,馬女士去世的真正原因是因為心臟病,大漁餐廳對馬女士1個多月的摔傷骨折治療認可,其后續治療其他自身疾病與餐廳沒有關系,“原告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她的母親摔傷會導致這些疾病復發和加重,所以原告要求賠償馬女士治療摔傷和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沒有道理。”
大漁餐廳稱,馬女士摔傷后,大漁餐廳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并由工作人員陪同去醫院看病,墊付了3400多元的醫療費,8月5日又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我們已盡最大限度的救助義務,不應該再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申請對地面及受害人死因進行鑒定
楊女士說,事發當天她本人并不在場,“我們一家在大漁餐廳給父親過生日,后來有服務員跑來告訴我們母親在衛生間摔倒了,我問他們是在哪摔的,服務員說是在衛生間門口。我急忙跑到地下衛生間門口,看到母親在地上坐著,兩只胳膊都擰著勁兒似的,抬也抬不起來。我印象中燈光十分昏暗,旁邊還有保潔員一直拿著墩布在擦地。”
楊女士說,我當時還問怎么大中午正有顧客的時候擦地。當時警察也在場,“明確告訴我們,我們這個事情屬于侵權案件。”
楊女士表示,母親因為摔了一跤,才導致疾病復發。被告要推責,可以拿出反駁的證據。“餐廳的臺階設置與國家相應的規定明顯不符。”
大漁餐廳對原告所稱事發時燈光昏暗,保潔員在擦地并不認可,被告堅持認為,意外是馬女士踩空臺階所致。
大漁餐廳表示,該公司在藍色港灣內,所有建筑風格都是一起設計的,“不可能給無資質的餐廳或公司經營。我們只在營業結束后,才進行清潔和整理,不會在營業時候拖地。對于地面是否較滑,以及馬女士摔傷與死亡的關聯程度,我們申請由高院搖號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繼續。
實地探訪 洗手間在地下一層 如廁要走兩段臺階
昨天下午5時許,記者趕到事發現場回訪。
大漁餐廳坐落在藍色港灣的東南角左岸區域內,周圍全是酒吧,但沒有開門,附近都在施工,四周顯得冷冷清清。
大漁餐廳布置色調偏暗,黑紅的桌布,黑色的皮椅,黑色的臺階,暗黃色的燈光。雖然接近用餐時間,但餐廳里只有五六桌客人。
從餐廳正門進入就餐區,在大堂東側有一個樓梯。記者詢問服務員樓下是否有座位時,服務員稱地下一層左側是衛生間和洗手間,右側是廚房。
隨后,記者順著黑色臺階走向地下一層,只見每層臺階邊緣都畫著黃色虛線,部分臺階上貼著小心臺階的提示語。此時,臺階剛擦過不久,周圍還有部分殘留的水印。從一樓到樓下衛生間要經過兩部分臺階,中間隔著一塊八九平方米鋪著黑瓷磚的空地,上面擺著“小心地滑”的指示牌。
當記者詢問保潔是否知道老太太就餐摔跤的事,保潔稱確實看到了,但不知她怎么摔的,可能是沒扶好。
記者詢問保潔,何時對地面進行清理作業時,該人說,“沒有固定的規范,看到地板臟了、或者鞋印兒多了,就要拖一次。”
專家觀點 地滑設警示標志 餐廳也不能免責
今天上午,中國消法研究會會長、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巡視員、《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消費者在餐廳就餐時,餐廳有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責任。
“但如果說消費者本身患有心臟病,還特別愛喝酒,喝進了醫院;再比如說,消費者在餐廳不小心自己扭到了腳,那這就屬于消費者自身的問題,餐廳沒有必要對其進行賠償。”何山說。
何山表示,針對本案來講,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顧客摔下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餐廳的原因還是她自己的原因。要確定餐廳是否有責任,要確定餐廳有沒有按照國家建筑標準設計裝修,地板是不是按照要求達到一定的防滑等級,地面上是否有油漬、水漬等,如何確定責任,有些需要專業的鑒定機構對其鑒定。”
何山說,如果認定雙方均有責任,賠償數額要根據事故認定的責任比例劃分。“比如消費者因為餐廳地面濕滑摔傷,雖然餐廳設置了警示標志,也不能因此免除賠償責任,而是相應減少餐廳的過錯責任。”
消費者可依消法或侵權法索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何山表示,消費者在飯店就餐摔傷,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向飯店餐館索賠。
相關案例
2015年7月28日,王先生到北京出差時與朋友到一家燒烤店聚餐。餐后,王先生和朋友下樓時意外滑倒摔下,磕到后腦不治身亡。燒烤店稱,有目擊者表示,當天王先生并非意外滑倒,而是在與朋友聊天,倒退著下樓梯時后仰摔倒的。王先生家屬認為,燒烤店樓梯臺階表面油滑、部分臺階殘缺,沒有防護措施,服務不到位,導致王先生摔傷不治。起訴餐廳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248萬余元。
2014年9月24日,張女士到密云某餐館用餐。其間,張女士從衛生間出來下樓梯時不慎摔落,經診斷右腕橈骨骨折,右肘冠狀突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張女士將餐館訴至法院索賠。
庭審時,餐館認為張女士摔傷是其自身責任拒絕賠償。法院審理認為,餐館樓梯地面濕滑,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張女士缺乏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判決餐館賠償張女士2.7萬余元。(記者 唐寧)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