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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具有破冰意義
21日,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12月16日,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因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慶云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京華時報》12月22日)
作為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因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具有制度破冰的意義。此意味著,公益訴訟已由理論落實到實際,“吃頭啖湯”的價值體現在實踐層面。
首先,其為公益訴訟開了一個好頭,起到了樣本示范作用。公益訴訟作為一項新的制度安排,在之前沒有先例也沒有模式,如何實行訴訟,怎么進行訴訟,訴訟的效果如何,都沒有可以借鑒的經驗,也沒有現成的例子,作為試點地區就具有且行且試的探索性。對于慶云縣檢察院來說,想必其間也很糾結,如何在利益的平衡之中,找到一個最佳切合點,在外界關注的情況下,對其工作的態度與行為方式,都是一個不小的考驗。能否突破既有的心理障礙與利益顧忌,打破最后一層窗戶紙,也是檢驗首例訴訟成色的標準。
其次,首例行政訴訟對檢察機關的專業性是種檢驗。正如專家所言,相比于普通民眾來說,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比較容易發現侵害公共利益的問題,提起公益訴訟也更有專業性、權威性和便利性。但如何將這種專業性,體現為監督作用的發揮,就需要借助于公益訴訟這個平臺。之前的公益訴訟幾乎為零,而行政訴訟則采取的是“民不告則官不究”,現在需要檢察機構的主動作為,對其能效性也是一種檢驗。
再次,檢察院參與行政訴訟豐富了監督的手段。檢察院本身就承擔著監督行政作為的職責,賦予其公益行政訴訟的職責,其實也是在授予其更大的監督權,讓其有更為豐富的手段。檢察機關運用檢察權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進行法律監督具有一定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時不受其他機關、組織、個人的干涉。不過在現實中,由于各種因素的綜合,使得檢察權扮演的主要角色是審判監督,而缺乏非訟行政監督。在對具體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監督存在空白的情況下,公益行政訴訟的賦權無疑豐富了監督的手段。
最后,檢察院對與行公益訴訟發揮了自身的作用。由于“重刑訴、輕監督”、“重刑事、輕行政”的司法理念的存在,檢察職能分配畸形,其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和充分的發揮,這與檢察機構自身的定位和效率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也不符合現代檢察職能發揮的趨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當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如何更好的實現職能上的調整和優化,讓其發揮更大的作用,需要通過公益行政訴訟的嘗試和探索。當基于公共利益,而讓“官告官”成為常態之后,專業至上的社會法治才會更有保障。
不過,在長期的職能分配畸形化,以及檢察權獨立性不足的情況下,行政公益訴訟之路并不平坦,檢察權的非訟行政監督更是“行在路上”。量變決定著質變,首例公益行政訴訟已然開啟了第一扇窗,但能否接連打開所有的門,給予公眾更大的期待,需要通過實踐去驗證,也需要在新的制度設計上,不斷的提高內生動力和發揮外部監督的作用。(堂吉偉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 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