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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替考首案宣判 兩人被判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1月14日,海淀法院,“槍手”侯某在受審?!『5矸ㄔ汗﹫D
1月14日,海淀法院宣判首例替考入刑案,侯某、虎某因在研究生考試中舞弊,分別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
?。痹拢保踩?,海淀法院受理了這起涉嫌代替考試罪被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
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行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檢方指控,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被告人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被告人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并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侯某、虎某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鑒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追問
為何兩天就宣判?
由于首例替考案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適用要求,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結了該案,從受理案件到一審宣判,僅僅用了兩天便做出一審判決結果。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不是此類案件都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以后遇到復雜的替考案件,也可能采取普通程序審理。
解讀
什么是刑事速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的刑事訴訟程序改革試點程序。
只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部分情節較輕,依法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背景
“刑九”明確替考入刑后首批替考案進司法程序
?。玻埃保的辏保痹拢比铡靶叹拧遍_始實施,目前第一批替考案已經相繼進入司法程序。2016年1月12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兩起因涉嫌犯代替考試罪被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海淀法院受理的首批“替考”刑事案件。
在海淀法院受理的兩起案件中,除已宣判的侯某、虎某案外,還有大學文化的梁某花錢讓研究生蔡某代替其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一案,梁某與蔡某均是遼寧人,目前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犯代替考試罪,適用刑事速裁程序起訴,海淀法院將擇期另行開庭審理。
此外,北京市豐臺、房山也有一批替考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北京替考首案宣判 替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