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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搶劫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要從重判處
現如今,搶劫犯罪案件的情況越來越復雜,各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不斷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為了統一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審理搶劫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和刑事政策把握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
搶劫弱勢群體要從重判處
《意見》要求審理搶劫刑事案件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方面,《意見》對“從重判處”和“控制減刑幅度和頻度”的幾種行為做了規定:對于多次結伙搶劫,針對農村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等弱勢群體實施搶劫,和在搶劫中實施強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從重判處。對于罪行嚴重或者具有累犯情節的搶劫犯罪分子,在減刑、假釋時嚴格控制減刑的幅度和頻度。
另一方面,《意見》對“從寬處理”也做了相關說明。同時提出對因家庭成員就醫等特定原因初次實施搶劫,主觀惡性和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案件在量刑上要與多次搶劫以及為了揮霍、賭博、吸毒等實施搶劫的案件有所區分。
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犯罪分子
針對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死刑方面,《意見》提出,要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嚴格的標準和最審慎的態度,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針對“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殺害被害人,且被告人無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意見》規定,“可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對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慎重”。
對于搶劫致人重傷案件中適用死刑,《意見》規定,“應當更加慎重、更加嚴格”,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除非具有采取極其殘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等特別惡劣的情節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嚴防冤錯案件發生
“確保案件審判質量”是《意見》對審理搶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之一。
對于“因搶劫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意見》要求,要切實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嚴格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堅決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
此外,意見對認定“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以及搶劫共同犯罪的刑罰適用等方面也做了相關規定。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曾珂
關鍵詞:搶劫留守婦女兒童及老人要從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