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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凌俊
2014年11月27日,一男子在超市購物,回到家后發現少了部分所購物品,于是懷疑被超市收銀員偷拿,便返回超市討說法。在要求親自查看監控視頻被拒后,該男子突然掏出匕首將9人捅傷。2015年9月22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11 27”華聯超市殺人案。1月21日,南寧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
2014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周凌俊在南寧市亭洪路45號北京華聯超市購物返回家中后,發現少了部分購買物品,便懷疑是被華聯超市的收銀員偷走。
同日14時左右,周凌俊攜帶購物小票到華聯超市討要所丟失的物品,并要求親自查看超市的監控視頻。因該要求未獲得同意,為此周凌俊心生不滿,隨即從腳踝處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銀員曾某的頸后部、胸背部等處猛捅數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內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顧客,直至被他人當場制服。 周凌俊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曾某、謝某、吳某、黃某、張某、肖某、莫某重傷二級損傷,被害人李某、陳某輕傷二級損傷。
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且濫殺無辜,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并造成七名受害人重傷二級、兩名受害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周凌俊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經查,被告人周凌俊在案發期間患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其故意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是,綜觀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識清楚,對自己殺人行為性質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認識,作案時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屬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殺人行為及過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癥狀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心胸狹隘,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兇殺人,在行兇過程中濫殺無辜,行刺時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連續捅刺,可見其殺人犯意之堅決,手段之兇殘。周凌俊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周凌俊殺人行為造成了七名被害人重傷二級的結果。本案未造成人員死亡只是因為受傷人員及時得到相關醫院竭盡全力搶救的結果,并非其殺人手段有所節制。周凌俊有意報復社會,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險性極大;周凌俊在超市故意殺人事件發生后,造成當地民眾極度恐慌,很長時間內民眾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場所購物、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社會公共安全、社會經濟等秩序。周凌俊犯罪的危害后果極其嚴重。
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場所肆意殺人行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環境造成極大危害,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秩序,社會危害后果極其嚴重。周凌俊雖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鑒于其殺人主觀惡性大,殺人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周凌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央視記者 廖汨)
編輯: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