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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不能等同于“普通話”
民進中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述應規范
編者按:
雙語教學是民族地區學校使用民族語言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基礎教育的重要教學形式,但國家部委頒發的個別文件中出現了用“漢語”代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不規范表述。民進中央自2011年起持續向國家領導人和有關部門建言,提出需高度重視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表述和加強推廣使用。并于2015年3月向全國政協大會提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的建議。
存在問題
一、 相關法律中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表述不一致。
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與200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通用語言文字法》)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表述不一致。在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用語用字方面,《教育法》表述為漢語言文字,《通用語言文字法》表述為普通話和規范漢字;在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義務方面,《教育法》要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通用語言文字法》要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不一致就不嚴肅,也不權威。
二、 與推廣普通話應用的要求不一致。
漢族地區也有北京話、天津話、上海話、四川話、閩南話……同一省區也有不同地方語言,廣東就有粵語、潮汕話、客家話、雷州話等互不相通。因此,1956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出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提出,“漢語統一的基礎已經存在了,這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普通話”,“普通話”有了國家通用語言的法定地位,推廣普通話自此被作為我國重要的政策之一。
三、 在對外教育和文化交流中,不適當地將“漢語”代替“中文”。
《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條,不適當地將對外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簡化為漢語教學。乃至已成立的國家“漢辦”,其網站上也表明其主要職能是漢語國際推廣。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歷史、文化和語言,有些民族還有自己的文字,用“中文”、而不是“漢語和漢字”來代表中國的通用語言和文字更為準確,也和國際上的習慣稱呼相一致。
意見建議
一、 要盡快修訂《教育法》,以規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要遵循《憲法》的規定,將國家通用語言和文字統一定為“普通話和規范字”。《教育法》第十二條可修改為,“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并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修訂時也作出統一規范的表述。
二、 要明確雙語教學中“雙語”是指“民族語言和普通話”。
漢語包括了漢民族的多種方言,而“普通話”是經《憲法》和《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的國家通用語言。因此,以“民族語言和普通話”對我國少數民族雙語教學的涵義予以明確,對于我國民族地區以及我國多元文化教育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三、 在外交、教育和文化等國際交流領域,應堅持推廣“中文”。
聯合國中文網站至今仍標明中文是其官方語文,百度百科聯合國官方語言已被改為漢語。在國際交流應堅持中文推廣,避免推廣漢語造成誤解。可以將中國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漢辦)改稱為“中文國際推廣領導小組辦公室”,相應職能表述中,也用“中文”推廣而非“漢語”推廣。
四、 要加大推廣普通話的力度,精心組織并開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
加大利用報紙、電視和新媒體對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的傳播力度,創新宣傳形式,推廣“普通話”,進一步增強各族人民對中華民族、中華文化和國家認同感。
成果轉化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明確提出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教育法的決定,《教育法》第十二條已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新修訂的法律將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進中央 規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述 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