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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給“搶手機”立規矩了
大年初九上午,廣東省紀委暗訪組在陽江市公安局陽東縣分局紅豐派出所看到接警處有三名工作人員一起玩手機,便質問“上班可以玩手機嗎”,并對他們拍攝。工作人員問“你是誰”,暗訪人員說“你別管我是誰,老百姓也可以問你這個話?!苯Y果一個穿便衣的沖了上來,伸手就來搶奪暗訪人員的拍攝設備。
派出所警察搶奪省紀委暗訪人員的拍攝器材,是撞槍口上了,估計是會有個說法的。但政府部門、執法人員搶奪記者拍攝器材,搶群眾手機的情況時有發生,似乎他們都認為“搶手機”合理合法。
有關部門即便認為此舉不對,也從未見過因搶奪采訪器材被追責的。太原“討薪女在派出所被打死”事件后,北京公益律師李勁松曾致函山西省公安廳和基層公安局,要求公開警察強行奪取現場拍攝手機、刪除手機內所拍攝的相關內容的法律依據。一年后我們仍未見到公開的回復。顯然,不管是公權者搶奪手機,還是強刪拍攝內容,都找不到法律依據。
而“討薪女被打死”事件的真相所以能在第一時間被網友公之于眾,多虧了一位農民工在經歷“生死大逃亡”之后保住手機拍攝資料,否則僅憑官方調查,存在很大的不確定因素。而這種情況也反證著“搶手機”的“必要性”。
公開的行政行為和其他活動,必須接受社會監督,而不管是媒體還是公民,對公權活動的拍照都是合法的監督行為,受憲法和法律保護。而公權者妨礙監督、搶奪拍攝器材則于法無據,在“法無授權不可為”已成為全社會共識的情況下,則顯得更不合時宜。
中紀委書記王岐山曾明確表示,“現在人人都有手機,要發揮群眾和媒體監督的正能量?!蹦敲?,“搶手機”就是負能量。搶奪手機過程中毆打拍照者、限制人身自由,不但是負能量,還涉嫌違法犯罪。然而奇怪的是,每次發生“搶手機”情況,相關部門對這個問題都不哼不哈,事件處理、追責中也從不涉及“搶手機”這個內容,“討薪女”事件之后多個被要求公開信息的部門都沒有回應“搶手機”的合法性問題。如此回避,難道是在默認搶手機、拒絕監督合法?也正因為官方在這個問題上的曖昧、裝聾作啞,“搶手機”才這樣流行。
搶奪攝像器材,終于搶到了紀委暗訪組的手上,不知紀委方面作何感想。而紀委方面如果能作“舉一反三”的思考,就能想象得到群眾用手機“發揮監督正能量”的風險。各地紀委都應該給“搶手機”的問題立一些規矩了:一是不許搶手機,旗幟鮮明地承認“人人都有手機”的監督手段合理合法;二是對搶手機者嚴厲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馬滌明)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派出所警察搶奪暗訪人員的拍攝器材 上班玩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