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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制度應廢除
昨天,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應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制度。
朱征夫表示,《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由國務院1993年頒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無權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規,因此,該《辦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超越了《立法法》對國務院的立法授權。
該《辦法》的上位法、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其第四條規定的“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也與《立法法》的規定相沖突。
兩年前勞教制度的廢除獲得了全社會的高度認同,當初極少數反對廢除勞教制度的人曾經預言勞教制度的廢除會嚴重惡化社會治安狀況,兩年來的實踐證明這一預言已經不攻自破。收容教育制度與勞教制度有相似之處,它們都是由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來長時間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都是使用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
朱征夫說,收容教育制度在某些案件中成為濫用行政權力對公民進行打擊陷害的工具,從而對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必須給予廢除。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朱征夫 兩會 賣淫嫖娼人員 收容教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