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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待訴訟與學術不端應一分為二
在讀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學術不端事件,被蘭州大學作出開除學籍處分。之后,郭某不滿校方的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予以撤銷處分。該案經兩級法院開庭審理后,3月7日記者獲悉,蘭州市中院終審以蘭州大學作出的開除決定符合法律、法規精神,并無明顯不當,駁回了郭某的訴請。(3月9日《蘭州晨報》)
學術造假行為,從小的方面來說是不誠信,從大的方面來說是一種欺騙,既為道德所不容,又為法律所禁止,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并不為過。在很多國家,學術造假不但可能會失去名利與職位,更可能會觸犯刑律,比如2005年7月,一名旅美韓國科研人員因偽造實驗數據,被美國聯邦法院判刑57個月,3年監外監視,罰款720萬美元。
在要求嚴懲學術不端行為的大背景下,蘭州大學依據相關規定對學術不端的學生,依法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僅屬于一種行政處罰行為,并非一種最嚴厲的懲罰,但也足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不過,被開除的學生并沒有完全接受,以適用依據不當作為理由,提起了“給予撤銷處分”的法律訴訟,著實讓很多人看不懂,也難免會讓人感嘆司法資源被浪費。不過,從個人權利的層面來說,應將學術不端與訴訟區分來看,前者固然需要嚴格禁絕,后者卻值得理解甚至鼓勵。
其實,在“活該”的大多數聲音中,依然有不少客觀而理性之聲,其中既有對其合法權利的贊同,也有基于其起訴動機的分析。很多人認為,恰是學術不端行為的普遍化,以及對于這種行為的處罰力度偏軟,“開除學籍”未能成為常態性手段,才會讓當事人有委屈和冤枉的感受,甚至使得輿情滋生出普遍性的同情。因而,只有不把開除行為個案化,并以此為起點補強相關懲戒措施,對學術不端的行為加大打擊力度,才能避免訴訟維權的資源浪費。
由武漢大學進行的調查更估計,我國買賣論文等造假行為的市場達到數十億元。高校學術不端行為只是整體現狀的一種濃縮,也足以看出國內學術不端行為的嚴重性。只有對學術造假行為建立嚴厲的懲戒機制,將其由單純的道德說教上升到法律的層面,讓“研究生學術不端被開除”普及化和常態化,讓造假者不但無以獲利反受其害,學術造假的亂象才會得到有效的治理。因而,對研究生論文造假被開除學籍狀告母校的行為,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并對時下學術生態進行全面的清理,才能跳出個案形成全局之思。(唐 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學術造假 學術不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