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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出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答卷
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要說過去的2015年,什么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得不說是各地發生的多起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從上半年5月份在陜西咸陽發生的大客車墜崖事故和河南平頂山發生的老年公寓火災事故,到下半年8月份在天津港發生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還有12月份在廣東深圳發生的余土受納場滑坡事故,事故頻繁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巨額經濟損失,嚴重影響了老百姓的安全感。看著新聞報道中熊熊燃燒的大火、一片狼籍的事故現場,還有焦急萬分、或失聲痛哭、或表情呆滯的被困人員親屬,老百姓不禁產生了疑問:安全生產事故為何在我國頻繁發生?司法機關在預防和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方面,應當如何發揮作用?
對于這個問題,人民法院交出了讓老百姓滿意的答卷。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安全生產事故只要造成1個人死亡,就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員認定為犯罪并判處刑罰;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人民法院責無旁貸,特別是對于事故背后隱藏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將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不動搖。動用霹靂手段,方顯菩薩心腸。司法解釋作出嚴厲規定,正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遏制安全生產事故高發、頻發的不良態勢,防止類似天津港爆炸、深圳滑坡事故的再一次發生,更好的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此外,根據媒體報道,2015年,人民法院還公開審理了多起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了刑罰。在媒體公開報道的2015年宣判的幾起重大案件中,我們發現,被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的范圍得到了嚴格控制,特別是對于事故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和負有監管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對他們判處了較高的刑期,真真切切的讓大家感受到了黨和政府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決心。
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需要安全的環境,老百姓正常生活也需要安全的環境。我相信,在人民法院的保駕護航之下,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一定會持續穩定的好轉,安全生產事故一定會越來越少。(李璽)
編輯:曾珂
關鍵詞:兩會 法院 危害生產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