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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認識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看望參加政協會議的民建、工商聯界委員時強調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特別對非公有制經濟提出了“三個沒有變”,即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我們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沒有變,我們致力于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沒有變。“三個沒有變”既是一種事實,也是一種承諾,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精神,構建新型政商關系,必須深化對基本經濟制度的認識,做好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安排。
把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結合起來認識公有制為主體
判斷我國公有制是否占主體的一個基本標準,就是看公有資產是否在社會總資產中占優勢。我國社會總資產和公有資產均包括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因此應當把它們結合起來認識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社會上有些人只看經營性資產占比,得出公有制已經喪失主體地位的不符合實際的結論,主張要么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么放棄公有制為主體的提法。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經營性資產是指用于生產經營并能直接帶來經濟收益的資產,目前非公有制經濟擁有的經營性資產的確已經超過社會經營性資產的半數以上,但是經營性資產比例不是判斷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標準。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生產資料是所有制客體,也就是各種所有制的物質對象,包括土地、礦產、生產工具等。已經得到開發利用的土地、礦產屬于資源性資產,是現實的生產資料,在分析所有制結構時不能排除在外,否則認識就不全面。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山、灘涂等資源性資產屬于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即都屬于公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對資源性資產的公有制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這些資源性資產中,城市建設用地、農業用地和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得到開發利用,屬于公有生產資料,其總價值按市場價格估算有800多萬億元。有價公有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占社會總資產的90%以上,優勢地位不可動搖。把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結合起來認識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既符合馬克思主義原理,也符合我國憲法和法規規定,有利于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
管好用好資源性資產
各種資源性資產是全國人民生存、發展和致富的物質基礎,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其公有制,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關于資源性資產權屬關系的規定。目前由多部門分頭管各類資源性資產的體制是可行的,但是需要進一步明確權責關系,加強統籌協調,完善各種資源管理制度。國有資源性資產要真正用于全民利益,而不是部門或單位利益;集體資源性資產要公平用于集體成員利益。一些地方政府該管的資源性資產沒有充分管好,不該管的某些經營性資產又管得太多。在公有資源性資產管理和使用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盲目圈地,不合理改變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閑置;有的強制低價征收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然后高價拍賣,所得收入不給失地農民以合理補償,而是用于當地市政建設,甚至用于公款消費,造成大量浪費;許多礦產資源亂采濫挖,采富棄貧,低價出口,既浪費資源,又污染環境。所有這些,給公有資產造成巨大損失。從一定意義上講,目前真正危害公有制的問題不是非公有經營性資產增長及其比例上升,而是一些公有資源性資產沒有管好用好,造成大量損失和浪費。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這些問題,真正管好用好公有資源性資產,對堅持和鞏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促進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至關重要。
放開放活經營性資產
國家掌握一定質量和數量的經營性資產,對促進生產力發展和改善民生、發揮國有經濟控制和主導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但與資源型資產由憲法規定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不同,在市場經濟中,經營性資產的歸屬比例取決于各種投資來源和由市場決定資源配置并實現增值的狀況。各種所有制經濟擁有的經營性資產在全社會經營性資產中究竟占多大比例適宜,最終要由生產力發展要求和市場競爭來決定。如果為了公有經營性資產保持在某個比例之上,人為地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結果對發展生產力和增進人民福利是不利的。當然,也不應限制公有制經濟發展。資源性資產和經營性資產配置方式有差異:資源性資產配置特別是國有資源性資產的初次配置如新增建設用地、新開礦產等,嚴格受到國家法律和政策的約束,再配置如企業之間轉讓資源使用權則主要受市場調節;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主要以市場調節為主。經營性資產配置也要遵循國家法律和政策,但是初次配置和再配置都由市場決定,原則上不應受到行政直接干預。國家可以加強對經營性領域投資來源和去向的政策引導,但應當放開放活經營性資產,在經營性領域充分實現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繁榮發展。(鄭志國 作者系中共廣東省委黨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所二級教授)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經濟制度 非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