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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十二名學生被勸退”:家法超越了國法
今年3月初,河北省滄州市第一中學12名高中生因在校攜帶或使用手機陸續被勸退。22日,滄州市教育局相關負責人稱,已經確定學生暫未返校,教育局已介入調查。27日,該校微信公眾號發布聲明稱,維持對12名違紀學生的處理決定(3月28日《新京報》)。
自從被勸退,十余天已經過去。盡管家長們與學校多次交涉,也未取得實質進展。“孩子至今沒有返校”,是這一事件最新情況。可以想象,這些“暫時”進不了校門的孩子內心有多么擔憂,家長又有多么焦慮,更何況還有8名高三學生,再有兩個多月就高考了,現在正處在“節骨眼”上。學校的強硬表態,表明了校方治學嚴厲,但也讓這些犯錯的孩子過度“受傷”。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理應受到相應處理。12名學生被勸退,或因下課時間給家里打了個電話,或因課余時間練舞蹈用手機放音樂,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作出勸退的依據是校長提出“用手機的學生就要被勸退”。這樣的處理決定,已經超越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細則第37條規定,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規校紀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不應以停課、勸退等形式剝奪學生學習權利;對極少數確實犯有嚴重錯誤,或者經常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規校紀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顯而易見,學生“在校內攜帶或使用手機”遠構不成“嚴重錯誤”,也未見“屢教不改”,更不可能被處以前述7種處分。退一步講,即使構成“嚴重錯誤”,被處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也可以繼續在校上學,不至于被“趕出校門”。更何況,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對學校而言,作出這樣的決定,難度不小。勸退并不是一種處分方式,而是校方勸導家長讓孩子退學,是變相勒令退學。勸退的潛臺詞就是說“學是你自行退的,與我校方無干”。巧妙之處是,規避了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也讓家長和孩子“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可以明確的是,勸退剝奪了學生學習權利,剝奪學生受教育權,違反了教育法。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表示,根據教育法規定,校規應該由學校、學生、家長共同來制定,學校單方面制定的校規往往帶有強烈的行政意圖而不是教育意圖。那么,“用手機的學生就要被勸退”究竟是什么校規,看不出由學校、學生、家長三方共同制定,透露出的是封建家長式教育,與“家法”何異?可以說,勸退12名學生,學校的處理方式不是與法有據,而是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學生犯錯,學校不能輕易將學生推向社會,更不能置之不管。高中生還是未成年人,要允許他們犯錯,更要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中央一直倡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教育管理者不應將自己排除在“法治”之外,而是既要教育學生遵紀守法,更要用守法的方式言傳身教,為學生樹立守法榜樣。(黨小學)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十二名學生被勸退 手機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