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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應該減少“二傳手”
疫苗流通環節過多,特別是縣級疾控機構壟斷,也會影響疫苗安全
山東疫苗非法經營案發生后,媒體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監管有無漏洞、查處了多少人等,而對疫苗流通體制的弊端較少關注。筆者認為,我國經營二類疫苗流通環節過多,特別是縣級疾控機構壟斷,也會影響疫苗安全。
國務院頒布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但是,許多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將生產企業可以銷售的規定予以“忽略”,而將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供應疫苗的選擇性規定,變為強制性規定,形成了壟斷經營。
據調查,有相當多的縣級疾控機構作為一級批發商向供應商訂貨,再轉批發給其他接種單位,只是從賬面上轉了一次手,貨源仍在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倉庫中,供貨也須由經銷商負責配送,疾控機構從中所掙到的批發差價加成可達10%—30%。
縣級疾控機構既是二類疫苗批發和零售經營者,又是疫苗的接種者,其收益不言而喻。由于疾控機構的業務活動專業性強,且是封閉運行,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等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督。流通環節越多,漏洞也就越多。為了降低成本,有些接種單位,比如醫院、鄉鎮衛生院想方設法繞過縣級疾控機構尋找廉價貨源。于是,便給一些不法分子創造了非法經營二類疫苗的機會。
鑒于此,亟須對二類疫苗流通體制進行改革。比如,省級人民政府或其疾控機構面向全國的疫苗生產企業公開招標,中標生產企業向具有疫苗配送資質的供應商公開招標,包括縣級疾控機構在內的接種單位根據實際需求、按照首次批發的價格直接向中標的生產企業訂貨,生產企業或中標的供應商負責直接向接種單位配送。縣級疾控機構作為接種機構,不得經營二類疫苗的批發業務。這樣,減少中間流通環節,便于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監督管理,還可以大幅降低二類疫苗的零售價格,最終讓廣大民眾受益。
(作者為北京大學衛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本報記者白劍峰整理)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疫苗 流通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