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參考 參考
副省長出庭應訴體現了權力的謙卑
4月11日,在一起村民不服貴州省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訴訟案件庭審中,貴州省副省長陳鳴明出庭應訴,成為全國首例副省長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
自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后,“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落實情況成為社會各界的關注點。繼縣長、市長出庭應訴從新聞成為常態后,關注《行政訴訟法》的人都好奇會不會有“更大的官”出庭應訴。這種“好奇”的背后,是對“法律能否約束權力”的思忖和考量。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在這起案件中,原告丁某因土地征收問題向貴州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被駁回而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被告是省政府,副省長作為省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符合法律規定。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已實施近一年,其間,以省級行政機關為起訴對象的案例已有不少。此次由省政府領導出庭應訴,在《行政訴訟法》的實施進程中具有標志性意義。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然而,自《行政訴訟法》公布實施以后,行政訴訟案件就成了獨立審判原則被侵犯的重災區,一些領導干部屢屢利用手中職權干涉行政訴訟案件,很多案件甚至因此難以立案,沒有得到公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機會。如今省長、市長出庭應訴,不光是《行政訴訟法》本身的進步,也與立案登記制等中央全面推動依法治國的相關措施分不開。
值得指出的是,受理這起“民告官”案件的是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傳統觀點看,其行政級別低于貴州省政府,主持審理該起案件的法官行政級別更是遠低于副省長。但是,法律面前不分級別高低,誰站在法律支持的一邊更與官位大小無關。副省長出庭應訴,體現了權力的謙卑。因“首例”所引發的巨大影響力,該案的審判進程可謂舉國關注,貴州省政府為此展現出來的坦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將形成示范性效應。
為什么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民告官”案件這么容易觸動一些官員的敏感神經,而一些群眾又把起訴政府視為走投無路的最后一步?這是因為在法治意識尚不成熟的社會中,無論是為官者還是普通民眾,都沒把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糾紛當成一件“好事”。在一些人的意識中,“衙門”是敲鳴冤鼓的,告“衙門”會被當成“刁民”。在這種意識主導下,官民矛盾找不到減壓閥,哪怕原本很簡單的矛盾也被人為地復雜化、板結化。
副省長出庭應訴,無疑對化解這種板結起到了作用。可能有人認為,官員出庭應訴是形式甚至是“作秀”。但是,在我國行政訴訟的整體環境依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像副省長這樣級別的高官出庭,堪稱一種“必須的形式”。現實情況是,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官司不少,而出庭應訴的仍然太少,或者凡是出庭便是“零敗訴”。
在人們的印象中,站上被告席的副省長,多數都是因觸犯法律而接受審判,貴州省政府副省長陳鳴明用“首例”打破了公眾的固有印象。這位被告席上的副省長告訴我們:官員作為被告上法庭不是絕對的“壞事”,他們可以因為正常履行職責而上法庭,可以因為親身推動法治進步而上法庭。即使輸了官司,也不必沮喪,政府依法服從判決并作出相關檢討,本就是依法治國的常態。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民告官 副省長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