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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餐館爆炸事故調查結果:建議對33人給予處分
原標題:蕪湖餐館液化氣泄漏燃爆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建議對3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新華社合肥4月20日電(記者陳諾、張紫赟)記者從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獲悉,去年10月10日造成17人死亡的蕪湖重大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燃燒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已發布,調查結果顯示,燃爆原因系液化氣泄漏燃燒后,店主處置不當,致使鋼瓶傾倒、減壓閥與角閥脫落所致。報告建議對小吃店店主追究刑事責任,對包括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區長在內的33名相關部門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015年10月10日11時44分許,蕪湖市鏡湖區淳良里社區楊家巷“砂鍋大王”小吃店發生一起重大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燃燒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28.7萬元。
調查結果顯示,10月10日10時許,“砂鍋大王”店主張保平在更換店內東側鐵板燒灶具供氣的鋼瓶時,減壓閥和鋼瓶瓶閥未可靠連接。11時40分許,其妻刁山翠準備使用鐵板燒灶具,打開鋼瓶角閥后液化氣泄漏,泄漏的液化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鄰近砂鍋灶明火,導致鋼瓶角閥與減壓閥連接處(泄漏點)燃燒。張保平在處置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鋼瓶傾倒、減壓閥與角閥脫落,大量液化氣噴出,瞬間引發大火,傾倒的鋼瓶在高溫作用下爆炸。
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因經營者張保平操作不當、應急處置不當,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認為,“砂鍋大王”小吃店店主張保平安全意識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鋼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在鋼瓶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液化氣發生泄漏;應急處置不當,引發燃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調查組認為,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依規定指導液化石油氣用戶安全用氣;對鋼瓶管理不嚴,對超期鋼瓶未進行報廢處理。建議對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內的企業工作人員4人處以2014年年收入60%罰款等行政處罰,對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處以19.9萬元罰款。
報告同時建議對蕪湖市鏡湖區、市直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等3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蕪湖市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體育場社區主任被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罷免社區主任處分;蕪湖市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黨工委委員、司法所所長被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包括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區長及兩位副區長等在內的多位相關人員被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行政記過處分。
編輯:曾珂
關鍵詞:蕪湖餐館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