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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癱瘓老婦多次“求死” 丈夫將其“活埋”在菜地
因患病長期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照料飲食起居的老漢禁不住老伴苦苦哀求,將其活埋在自家菜園地。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檢察院日前對這起涉嫌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王甲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這是該院作出的首例附條件逮捕決定。
經查,2010年10月,被害人王乙因腦出血導致全身癱瘓,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丈夫王甲和兒子王丙照料其飲食起居。2014年10月,王丙外出打工,王甲獨自承擔了照料王乙的重任。2015年10月,王乙的病情惡化,身體每況愈下,不堪忍受痛苦的王乙多次向王甲表示“想死”,“不想再受罪”,讓王甲將自己“處理了”,王甲均已“見兒子一面再說”為由推脫。
2016年2月26日,沒有等到兒子王丙回家過年的王乙再次提出“活埋”要求,這次王甲沒有拒絕,而是按照王乙的安排,將其活埋在自家院內的菜地,并在上面種上菜苗,并遵照老伴王乙的交待,逢人問起便說王乙被娘家接走了。
清明節前后,外出回家的王丙從王甲口中得知王乙被埋在自家院內,便隨即告訴了多次逼問王乙去向的舅舅王丁,王丁即刻報警,案件得以告發。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檢察官認為由于案發距作案時間已過去兩個月,被害人尸體高度腐敗,其死因鑒定結果確定尚需時日,無法在審查逮捕期限規定的七日內作出。但該案屬于重大案件,現有證據基本能夠認定王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王甲案發前有干擾證人作證、案發后有自殺的意思表示,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附條件逮捕”條件,鐘祥市檢察院遂對王甲作出(附條件)批準逮捕決定。(完)
法條鏈接:
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逮捕質量標準》)第四條。附條件逮捕是對證據有所欠缺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已基本構成犯罪、繼續偵查有獲取定罪所需證據的可能性、確有逮捕必要的三項條件時,經嚴格程序先行作出逮捕決定,并跟蹤審查案件的補充取證情況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適時決定應否撤銷原逮捕決定的審查逮捕工作形式。?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