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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離婚時她選擇“凈身出戶” 仍被判和前夫共同還債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訊 離婚時,零某選擇了“凈身出戶”,家中所有財產都歸前夫石某,欠自己姐姐阿玲的15萬元債務,也由石某來承擔。但是離婚一年多后,阿玲卻將零某和前夫石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兩人一起還錢。更讓零某詫異的是,近日,橫縣法院一審判定,這筆債務確實要由零某和前夫一起歸還。明明離婚協議約定好的,為何還要前妻來還債,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4年8月零某與前夫石某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兩人婚姻期間所有財產均歸石某所有,兩人所欠零某姐姐阿玲的15萬元欠款,也由石某負責償還。兩人離婚后,欠款石某分文未還。2016年1月22日,阿玲將妹妹零某和前妹夫石某一起告上了橫縣法院,要求兩人一起歸還她15萬元借款。
阿玲說,2007年6月,當時妹妹零某和妹夫石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她借了15萬元。可借錢后,兩人一直沒還錢。對姐姐的起訴,妹妹零某覺得自己很冤,因為離婚時,她和前夫石某約好了,這筆錢由石某來償還。而且離婚時,她屬于“凈身出戶”,已經放棄了他們婚姻期間夫妻共有全部財產,她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石某既未到庭,也未答辯。
這筆錢,零某到底該不該一起償還?法院調查后發現,該筆債務確實存在,而零某和石某離婚時,也確實約定了該筆債務由石某負責償還。但阿玲多次催還,零某和石某都推來推去,不肯還錢。法院認為,雖然零某和石某在《離婚協議書》中,有對該筆借款由石某負責償還的約定,但這屬于他們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零某主張她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遂判決石某、零某共同償還阿玲15萬元。
法官解釋
離婚協議屬內部約定
不能對抗債權人
對法院的判決結果,零某覺得自己很委屈,明明已經協議約定好離婚后債務承擔的問題,為什么還要承擔償還責任?
對此,主審該案法官解釋說,首先是基于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合同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不能對第三人產生約束力,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也就是說,零某和石某的《離婚協議書》,屬于內部約定,只能對他們兩人產生合同約束力,對阿玲的債權不產生約束力。試想若兩個人單方面約定即能免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責任負擔,可能會產生有人惡意行使逃避債務的漏洞。
再者,按照《合同法》第84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零某將其與石某共同承擔的債務轉移給石某承擔,客觀上會影響債權人阿玲的債權實現,故應當征得阿玲的同意。該案中,零某將債務轉移給石某時并未征得阿玲的同意,因此債務轉移并不發生效力。
當然,盡管法院最后判決零某與石某共同承擔還債義務,但零某在承擔本案債務責任后,依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就自己所承擔相應債務向石某行使追償權。換言之,零某并不是該筆債務的最終承擔人。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