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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落實環境與健康管理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呂忠梅:從抑制后果到防范風險
“新環保法第39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遺憾的是,新環保法施行一年多來,尚未看到具體實施措施。”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呼吁,應加快對環境與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實。
呂忠梅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法明確賦予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質量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該法第39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據呂忠梅介紹,第39條是最后被寫入環保法的一條制度。“雖然是最后被寫入,但非常重要。它代表著環境保護風險預防理念。體現出環境保護的目的之一是使環境不產生人體健康的風險,而不僅僅是不產生人體健康的危害后果。因為人體健康的危害后果一旦造成往往不可逆轉。”
呂忠梅表示,雖然目前創新環境管理制度、有效應對環境污染健康影響已成為社會共識,但把意識形態轉化為制度形態并未形成清晰的認識。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主動推進環境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將創建環境與健康管理制度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一個發展方向。
呂忠梅指出,由于環境與健康管理是一項跨部門、跨領域、跨學科的綜合性工作,推動這項工作的落實前期需要科學研究做基礎,弄清影響人群健康的環境風險因素;并依靠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動與協同;相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也需要配合這項制度。
據她透露,“我國重金屬污染調查今年已全面鋪開,在調查過程中將涉及重金屬對人群健康風險的評估,調查建立的基礎數據將為相關制度的實施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礎。國家也正在編制“十三五”環境與健康工作規劃,希望通過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促進這項風險預防制度的落地。
呂忠梅建議立即著手制定“環境與健康工作管理辦法”,為開展環境與健康調查、監測、風險評估工作建立規范和程序。管理辦法應明確環境與健康工作的“健康優先,風險防控,分類管理”原則;建立環保部門綜合統籌、相關部門聯合聯動、專家委員會技術支持的監管體制與工作機制;并建立環境與健康管理的基礎性制度、風險監測制度、調查制度、評估制度等。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呂忠梅 政協委員 環境與健康管理制度 抑制后果 防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