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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應克制處罰“闖黃燈”的沖動
與其向公眾宣示“闖黃燈”違法,還不如改進信號燈的科學配置。在國家層面的立法未規定“闖黃燈”為違法之前,地方理當克制處罰“闖黃燈”的沖動。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3條規定“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車輛遇交通信號燈黃燈亮時,未過停止線的不準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該條明確規定機動車“闖黃燈”屬于違法。
“闖黃燈”是否違法爭議已久,且目前仍未有定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在禁止通行時通行,是謂“闖紅燈”。可什么算違反警示,卻一直沒有明確的判定標準。黃燈時通過,算是無視“警示”嗎?未必!因為看到黃燈,而選擇慢速通過,既無礙交通順暢,也說不上違反交規。處罰何據之有?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也只是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注意了,這里的“已越過停止線”,并沒有說是前輪超過停止線,還是后輪越過停止線。理論上,只要車身的任何部分越過了停止線,都不能算是違法。從這些法律表述上觀察,所謂“闖黃燈”,本就是個偽問題。
如果注意到了黃燈的警示功能,而選擇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通行,這根本就不是“闖”。需要討論的是,“實施條例”僅僅規定了“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若黃燈亮時,沒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仍選擇繼續通行,算不算“闖黃燈”?或者更極端化一點,如果黃燈亮起,司機故意駕駛車輛加速通過,這算不算無視“警示”,而應列入處罰?這在國家層面的立法上,還找不到具體答案。
應當說,如果從黃燈亮起到紅燈亮起的間隔時間足夠短,司機很難在黃燈亮起之后紅燈亮起之前通過該信號燈管轄范圍。若車輛在紅燈亮起之前通過,那就是正常行駛;若車輛在紅燈亮起之后通過,那就是“闖紅燈”。只要信號燈配置科學,“闖黃燈”根本不成其為一個問題。
所以,與其向公眾宣示“闖黃燈”違法,還不如改進信號燈的科學配置。一是控制好黃燈時間,讓正常通行和“闖紅燈”無縫銜接,這自然就消滅了“闖黃燈”的空間。二是在城市普及紅綠燈倒計時,讓駕駛人有足夠的時間來提前采取制動。這一系統在多地普及,也沒有多大的技術難度,推廣并不困難。
任何行政處罰,都需要直接而明確的法律依據。換言之,處罰不僅要在理,還要合法。這種“合法”,不僅指處罰主體要合法,處罰的程序、范圍、標準、依據都要合法。處罰的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者的懲罰,提高違法成本并讓違法者吸取教訓,從而保障交通安全。能用技術疏導車輛正常通行,又何必動用執罰?罰是管的手段,罰也應視為最后的手段。在國家層面的立法未規定“闖黃燈”為違法之前,地方理當克制處罰“闖黃燈”的沖動。
□王剛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闖黃燈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