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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引入技術調查官 為破解技術疑點掃清障礙
□ 本報記者 劉子陽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開宣判美國禮來公司訴江蘇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上訴案。本案一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華生公司生產藥物奧氮平是否侵犯禮來公司方法發明專利產生系列爭議,最高法經過審理,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禮來公司訴訟請求。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審判長宣讀案件終審判決時,書記員身邊站著一位技術調查官。據了解,在此案中,最高法首次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查明案件事實,為案件審理破解技術疑點掃清障礙。公開宣判后,最高法民三庭審判長周翔就此案焦點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展示我國知產審判良好形象
記者:本案有什么特點?
周翔:本案是外國公司對中國企業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涉案專利涉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醫藥技術領域,爭議焦點集中,法律適用問題突出。本案也是最高法首例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的案件,技術調查官出庭協助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及其專家輔助人就技術問題展開調查,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為回應社會關注,最高法決定對本案公開宣判,將案件裁判結果通過媒體進行報道,展示中國知識產權審判公開透明的良好形象。
記者:本案的典型意義是什么?
周翔:本案爭議焦點涉及到藥品方法發明專利侵權糾紛中被訴侵權制備工藝的確定、持續侵權之訴中的重復訴訟和訴訟時效等問題,均是專利案件審理中具有典型意義的重點問題。在技術事實查明方面,本案在庭審中引入技術調查官和專家輔助人參與法庭調查,較好地解決了專利案件技術性和專業性強所帶來的技術事實查明困難問題。對于被訴侵權藥品制備工藝的確定,本案強調在依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基礎上,結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以在案證據為依據,綜合考慮藥品注冊備案資料、批生產記錄、生產規程、技術來源和積累過程等,確定其相應技術特征,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很好的指導作用。
技術調查官屬司法輔助人員
記者:本案的審理首次出現技術調查官,請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周翔:2014年12月31日,最高法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標志著技術調查官制度在我國大陸地區正式建立。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目的是解決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帶來的技術事實查明難問題。技術調查官屬于司法輔助人員,不具有審判權,但是可以出庭協助法官查明技術事實,并就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撰寫技術審查意見供法官認定技術事實時參考。
最高法在本案公開庭審中指派技術調查官出庭,協助法官調查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技術調查官的首次亮相,具有很好的示范意義。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技術調查官對涉案專利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所涉及的技術問題,充分發揮專業特長,提出客觀專業的參考意見,對技術事實的準確認定起到積極作用。
記者:為什么本案裁判結果與前案不同?
周翔:本案與前案雙方當事人相同,涉案專利方法相同,被訴侵權的是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的奧氮平制備工藝,但是,基于本案與前案不同的在案證據,應當作出與前案不同的裁判結果。
前案中,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陳述,其自2003年起一直使用向藥監局備案的工藝生產奧氮平,該工藝經前案二審鑒定為不可行,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對此不持異議,只是認為鑒定不可行的原因在于有些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未寫入備案資料中。但是,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未進一步就其實際使用的奧氮平制備工藝進行舉證,故前案以其舉證不能為由推定禮來公司侵權指控成立。
本案中,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主張,其自2003年至今一直使用2008年向國家藥監局補充備案工藝生產奧氮平,并提交了批生產記錄、生產規程、藥品補充申請批件等證據證明其實際使用的奧氮平制備工藝。法律適用以事實為依據,事實需要證據加以證明,故本案與前案在不同的證據基礎上作出不同的裁判結果并無不妥。
專家輔助人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
記者: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請介紹一下專家輔助人制度。
周翔:專家輔助人制度是針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審理設立的一項技術事實查明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也就是專家輔助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2、123條的規定,專家輔助人只能參與專業問題的庭審活動,其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
本案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我們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對準確認定技術問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作用。
本報北京6月16日訊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技術調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