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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商人行賄案迷局:延宕5年未決,千萬財產疑被過戶辦案人
因被告人稱其千萬元財產被過戶給部分紀檢干部和檢察官,甘肅商人陳一超行賄案引起了廣泛關注。該案已延宕5年未決,受賄人也早在2012年11月被終審判決。
6月17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陳一超的辯護律師朱孝頂處獲悉,法院以公訴機關發現陳一超有遺漏罪行,需要補充偵查為由,于6月8日決定延期審理該案。
朱孝頂稱,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決定延期審理,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這已是該案第三次補充偵查。自2011年12月移送審查起訴之后,提起公訴之前,檢方已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
財產被過戶迷局:5輛車和近千萬資金被過戶至紀委、檢察院個人名下
起訴書顯示,2011年5月,陳一超被帶走調查,隨后因涉嫌貪污罪被監視居住,同年12月他又被取保候審,涉嫌的罪名變更為行賄罪。該案于2011年12月被移送審查起訴后,一直未進入審理階段。2012年3月23日,案件被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一個月后,偵查部門補查重報,同年5月,檢方又作出了中止審查的決定。
到了2015年6月13日,陳一超被刑事拘留,隨后被逮捕。此后,該案又被退回補充偵查一次。直到2015年9月,檢方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才于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開庭審理了該案。
起訴書稱,檢方當年之所以中止審查,是因為陳一超不到案。但朱孝頂稱,陳一超被取保候審后,發現自己的財產被非法扣押,多次到最高檢、中紀委等部門舉報,“送出的材料有幾人高,案件不可能因為他不到案中止審理”。
據《中國青年報》2016年4月報道,陳一超方面稱,其被調查之后,他的3輛車被過戶到了甘肅省紀委辦公廳,2輛車被變更至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名下,此外,至少952萬元資金曾轉入甘肅省紀檢干部、甘州區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的個人賬戶,其中一筆轉賬,由在銀行工作的紀檢干部之妻經手。
該報道還稱,據陳一超的妻子、甘肅省天水市某銀行職員范秀玲說,2011年11月25日,辦案人員要她從自己尾號1584的中國銀行賬號,匯款70萬元到一個叫“賈淵”的個人名下。賈淵是范秀玲接觸過的一名甘肅省紀委干部,“我說我不轉。辦案人員說這是非法所得,我覺得說法怪異,但具體也不懂,最后由不得我?!薄吨袊y行境內匯款申請書》顯示,這筆匯款的用途為“案款”。也就在這一天,陳一超被解除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涉嫌的罪名也改成行賄罪。
該報道稱,陳一超夫婦后來調取銀行憑單發現,他們至少有5筆資金、852萬元,曾被轉入賈淵尾號為8717的個人賬戶。公訴人沒有解釋這些錢后來是否流向了專門賬戶。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不管什么情況,將涉案款轉入個人賬戶都存在嚴重問題,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截至目前,官方尚未公開對中國青年報的上述報道做出回應。
起訴書顯示,陳一超被指控在與中信國安黃金公司合作的過程中,多次承諾獲利后酬謝該公司原副總經理劉文革。2007年5月,陳一超用個人銀行卡支付30.7萬元,給劉文革購買了豐田凱美瑞小轎車一輛。
此外,起訴書還稱,陳一超隱瞞與黃金公司合作的事實,以該公司名義獲得探礦權;未經申請、審批、備案或批準,私自以黃金公司名義將探礦權入股,此后又轉讓給其他公司,非法獲利9517萬元。
不過,陳一超否認犯行賄罪,他的兩位辯護律師也為他做無罪辯護。
朱孝頂稱,陳一超與黃金公司等公司之間的經濟合作屬合法民事關系,指控其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根據。陳一超被指控為劉文革購買的車輛,實際上是他為了在北京買車,將該車掛了在有北京戶籍的劉文革名下。
《中國青年報》的報道稱,4月13日該案開庭時,公訴人當庭表示,劉文革案已于2012年11月作出終審判決。
財產被扣之后:提行政復議被中止,告監察部被拒立案
朱孝頂介紹說,2015年9月22日檢方對陳一超提起公訴后,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變更起訴決定書,將甘肅省紀委查封扣押陳一超財物列入其中。
澎湃新聞獲取的變更起訴決定書顯示,2011年甘肅省紀委專案組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了陳一超多次非法轉讓頭灘子金礦探礦權所得購置的財產,包括:現金2470.87萬元;寶馬750LI小轎車,三菱帕杰羅V7-3越野車及奧迪Q7越野車各一輛;標有“勞力士”字樣的手表一塊等等。
朱孝頂還在其微博上“曬”出了五張《甘肅省紀委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羅列了陳一超部分被查扣的財產,其上還蓋有甘肅省監察廳公章。
“因為蓋有監察廳公章,所以我們認為這些扣押行為是監察廳的行政行為?!敝煨㈨斦f,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而陳一超并沒有公職身份,甘肅省監察廳暫扣、封存他財產的行為屬于超越職權。
今年2月16日,陳一超就此向國家監察部申請行政復議,監察部受理后,于4月1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中止審理。
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
終止決定稱:“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現決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中止審理。行政復議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機關將恢復該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該四十一條列出了8種可以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這份終止決定并未列出中止的原因是因為具體哪一種情形。
陳一超對上述中止決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該中止決定違法,判令監察部恢復對該行政復議案的審理。5月16日,北京一中院又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認為,紀檢監察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因此不予立案。
朱孝頂對此不解,他認為,監察部做出行政復議中止審理決定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且不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國防外交、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處分等行為,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陳一超案中,甘肅監察廳暫予查封財產的行為,在《行政監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屬于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監察部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甘肅監察廳做出該行為有無事實依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進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敝煨㈨斦f。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甘肅 商人行賄案 迷局 延宕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