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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貪賄犯罪入刑點影響懲治蠅貪? 最高檢回應
中新網6月23日電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司法解釋調整了貪污賄賂犯罪追訴和量刑標準,將普通貪污受賄犯罪的入刑點由5000元調整為3萬元。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四局局長宋寒松今日回應“新司法解釋對‘蠅貪’案件的審判和量刑會產生什么影響?”時表示,一些地方扶貧領域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較小,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可能會對這類案件產生一定影響。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情況。
在發布會上,有記者問:扶貧領域貪腐犯罪中,涉案金額很多是幾萬或幾十萬,隨著兩高辦理貪污賄賂案件新司法解釋出臺,對“蠅貪”案件的審判和量刑會產生什么影響?
宋寒松首先介紹,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整體來講,《解釋》調整了貪污賄賂犯罪追訴和量刑標準,將普通貪污受賄犯罪的入刑點由5000元調整為3萬元。
宋寒松表示,一些地方扶貧領域貪腐案件涉及的案值比較小,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可能會對這類案件產生一定影響。
宋寒松介紹,對此,一方面,最高檢要求地方檢察機關嚴格執行《解釋》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要繼續保持打擊扶貧領域貪腐犯罪的高壓態勢。
宋寒松強調,必須注意到,貪污扶貧款物犯罪的起刑點是1萬元而不是3萬元,對受賄金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要查明其是否具備《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如果存在,也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宋寒松補充強調,對經查明確實不夠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要移送紀委等有關部門嚴肅處理,絕不讓一個腐敗分子逃脫懲處。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調整貪賄犯罪入刑 最高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