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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找朋友替考 兩人均判拘役 各處罰金1萬
華商報訊 擔心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無法通過,22歲的女孩張某找到在醫院工作的朋友替考,結果在考場上被監考老師發現。昨日,華商報記者從省高院了解到,張某及替考的朋友分別被判處拘役,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以來,我省首例代替考試入刑的案件。
兩度落榜
衛生院實習生找朋友代考
22歲的張某是榆林某衛生院一名實習生,前期參加過兩次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但均未考過,便有了找人代考的想法。
張某供述,2015年年底,她再次報名參加2016年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3月,在和朋友、在榆林市某醫院當護士的郝某打電話時,她說起5月份自己參加資格考試恐怕過不了,問郝某是否可以幫忙,郝某答應可以替考。
5月13日,張某將自己的證件及考試用具交給了郝某。14日,郝某代替張某進入榆林市高新區職業技術學院考場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而監考老師在對考生身份信息進行核查時,發現眼前的考生不僅相貌與攜帶的身份證、準考證的照片不一樣,而且年齡明顯看起來比身份證上的年齡大很多。最終,郝某承認自己是替張某考試,監考老師隨即讓其停止答題并帶離考場??紕辙k工作人員隨即向警方報警。民警隨即也將張某傳喚到所,張某主動交代了請郝某替考的犯罪事實。
得知替考作弊要入刑,兩人后悔不已。郝某告訴民警,她和張某是朋友關系,純屬幫忙并沒有什么酬勞,沒想到后果如此嚴重。張某也稱沒想到會觸犯刑法。此后,該案經榆林市榆陽區檢察院向榆陽區法院提起公訴。
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張某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考試組織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加考試的權利,構成代替考試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郝某、張某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現,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近日,榆陽區法院以代替考試罪一審判處郝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各處罰金1萬元。
>>解析
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新增加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行為,將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據這條規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別人考試者”都屬于犯罪主體,都要受到“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