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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制定銀行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
《指引》共8章54條,包括總則,風險治理架構,風險管理策略、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統和數據質量,內部控制和審計,監督管理及附則。
在風險治理架構方面,《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并與同屬董事會下設的戰略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其他專門委員會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確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夠支持風險管理相關決策。
《指引》要求,規模較大或業務復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董事會應將其納入高級管理人員。風險總監(首席風險官)或其他牽頭負責全面風險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應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不得分管業務經營條線,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報告全面風險管理情況。
在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分工方面,《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定業務條線承擔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風險管理條線承擔制定政策和流程,日常監測和管理風險的責任;內審部門承擔業務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履責情況的審計責任。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應急計劃,確保能夠及時應對和處理緊急或危機情況。應急計劃應當說明可能出現的風險以及在壓力情況(包括會嚴重威脅銀行生存能力的壓力情景)下應當采取的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應急計劃應當涵蓋對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應急安排。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能夠在集團和法人層面計量、評估、展示、報告、加總所有風險類別、產品和交易對手風險暴露的規模和構成,及時采取對應策略。(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銀監會 制定 銀行業 全面風險管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