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日的會議上,中國代表表示,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世貿組織成員在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時采用“替代國”價 格計算傾銷幅度的做法應于2016年12月11日終止。中方敦促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嚴格履行第15條義務,如期棄用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中國代表指出,棄用“替代國”做法是世貿組織成員在15年前作出的承諾,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相關條款規定的法律義務,任何成員不應找任何借口逃避履行第15條國際義務的責任。中國是不是市場經濟國家,與如期棄用“替代國”做法是不同層面的問題,應該分開討論。
中國2001年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據中國常駐世貿組織外交官介紹,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從今年12月11日起, 世貿組織成員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必須按照世貿組織通行規則,以中國企業的價格和成本為基礎確定傾銷幅度。這是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應該享有的權利, 也是其他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