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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打假人”需要精準畫像
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的“新消法”實施一年后,2015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的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同期增長了10.3倍。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通報,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對案件增長“貢獻”最大。據調查,在嚴格遵守法律的職業打假行為之外,采用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方式進行敲詐的案例屢見不鮮。合法打假的崛起,客觀上起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凈化市場的作用,而其中亂象,又激起了新的矛盾,導致了超市群體與職業打假人群體的對立。(7月25日新京報)
惡意打假人
新聞在報道中使用了一個概念——“惡意打假人”。概念的好處是,可以對復雜的現象進行集中概括,在言簡意賅中讓人們從某些特點,熟悉、把握所要描述的對象。當然,正如法國象征派詩人馬拉梅所說,定義就是殺戮,越清晰的概念可能越無法涵蓋所要描述的對象,甚至可能在信息的選擇和舍棄中造成新的誤解。這是抽象與復雜之間的矛盾。就像該如何定義“惡意打假人”呢?所謂的惡意該如何判定呢?這些問題直接決定著對打假性質的認定,但是新聞卻沒有對“惡意打假人”的概念做更多解釋。有時,新聞使用概念只是為了表述得更形象、更具體。
因此,在“惡意打假人”的概念提出之后,有必要對這個概念進行精準“畫像”,以便在判斷時能夠比較容易地“對號入座”。否則,人們就會在標簽化思維的作用下,對“惡意打假人”進行簡單理解和認定,因為其中惡意一詞而對職業打假人形成偏見,將惡意打假與合法的職業打假混為一談。甚至,可能因為認知的簡單,連帶著認為“新消法”在助長“惡意打假”的牟利舉動。要不然,在“新消法”實施之后,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何會突然暴增呢?這顯然不利于對“新消法”的準確認知,也誤解了“新消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精神。
想要對“惡意打假人”準確畫像,必須弄清所謂“惡意”是道德層面的界定,還是法律層面的判定。“惡意”是一種內在的動機,僅從道德角度很難界定清楚。以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為例,職業打假人認為自己知假買假的行為是一種合法舉動,買假之后的索賠是應有的權利,同時也是對制假賣假者的打擊和威懾,根本沒有什么實際惡意;但對于被索賠者來說,知假買假者就是刁民和惡棍,他們知假買假的目的是鉆法律的空子,借機敲詐勒索,這當然是一種不折不扣的惡意。顯然,兩者在道德層面上是無法達成共識的。而在法律層面上,這個問題變得十分簡單——只有主動的違法行為,才能被認為具有實際惡意;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只要沒違法,就無從對其動機進行準確判斷。
同時,必須對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和掉包之后的敲詐進行區分。從結果看,兩者的確有相同之處,都是以手中的假貨進行索賠。但是,具體分析,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前者的假貨來自商家的售賣,打假人只是知假買假并以此索賠,在其索賠過程中并不存在弄虛作假的掉包,也不存在無中生有的敲詐;而后者為了達成索賠的目的,不惜以掉包的形式人為制造“假貨”,并以各種非法手段進行所謂的索賠,其性質已經不屬于傳統表述中的打假,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無疑。此時,就沒有必要將兩者混在一起,讓人分不清打假還是敲詐,以為打假也是敲詐,敲詐也是打假。這不利于打假行為的社會評價和正面認定。
在假貨泛濫而維權成本較高的背景下,職業打假人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這一點必須承認。當然,在打假市場上,確實有一部分人以掉包的方式人為制造索賠理由,以打假的名義行敲詐之實,這也是必須看到的事實。但兩者的性質是不同的,必須對兩者的屬性進行界定和區分,不能忽視后者對正當打假的干擾,更不能因為后者的存在而對職業打假行為產生偏見。
所以,必須對含義模糊的“惡意打假人”進行精準畫像,所謂的惡意到底是道德層面的還是法律層面的,所謂的打假行為到底是正當打假還是敲詐勒索?這關系到社會對職業打假行為的公正評價。(李劭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假貨 職業打假人 惡意打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