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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再釋航班延誤新規:符合合同法 勿斷章取義
央廣網北京7月28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由于天氣、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飲和食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看到這條規定后,很多網友就不淡定了。因為通過不少媒體和專家的解讀,新規似乎在說:以后航班延誤,航空公司可能不承擔食宿費用了。到底這樣的理解對不對呢?民航局相關負責人昨天接受了央廣獨家專訪,回答了諸多熱點問題。
民航局消費者事物中心常務副主任李洪濤說,自己全程參與了《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的討論和征求意見。不過,網友、媒體和專家對于《規定》中第29條,關于航班延誤“食宿自理”的討論熱情之高,真的是超出了她的預期。但在她看來,由于不少解讀不夠全面,甚至斷章取義,因此給公眾造成了一定的誤導。事實上,航空公司或機場以及其他部門沒有履行航班正常保障責任的話,是有80多條處罰規則的,《規定》首先要符合管理規定,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相關方面都規定了非常嚴格的責任范疇。李洪濤舉例說,《規定》第二章首先規定了航班正常保障的重任,第三章才是延誤處置。李洪濤呼吁公眾客觀、全面、正確的看待規定中的內容,“千萬不要斷章取義”。
交通運輸部此次頒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其實并不“新”,早在2010年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發布的《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當中就有類似的規定,新規只是從“費用可由旅客自理”變成了“費用由旅客自理”,但是在很多人看來,拿掉的一個“可”字,就是去掉了討價還價的可能性,多出的卻是“霸王”的味道。對此李洪濤回應,新規是符合《合同法》的,也符合國際慣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免責有相關規定,比如《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地免除責任。天氣原因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法》里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責的。
許多專家認為新規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但是在滿足賠償條件的情況下,相比歐盟250歐元-600歐元(約人民幣1835元-4403元)的賠償額度,中國2010年制定的8小時延誤后賠償人民幣300元的標準實在不高。李洪濤解釋,這里邊是有法律的規定的,我國的《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民事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民航局沒有權利通過規章對作為民事基本制度的航班延誤補償進行統一的規定的。航班延誤補償屬于企業自主經營行為,如果民航局制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將會侵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同時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
此外,李洪濤說,歐盟的《關于航班拒載、取消或者延誤時對旅客賠償和幫助的一般規定》,也就是俗稱的261條款當中對天氣、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做了硬性規定,也把特殊情況列入到免責條款,比如政治不穩定、天氣條件、安全風險、飛行安全缺陷,以及承運人罷工等情況之下,還有空中交通管制導致長時間的航班延誤,這被認定是承運人為了避免航班延誤或取消采取的合理措施,屬于不可抗力,是免責的。
李洪濤表示,交通部出臺《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的初衷,一定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后續的配套文件將相繼出臺,并將對一些條款做出更為細致的規定。(記者郭淼)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航班延誤新規 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