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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細化倒逼擔當與忠誠
實施問責條例可以倒逼黨組織主動擔當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倒逼黨員領導干部自覺踐行忠誠、干凈、擔當,真正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民有黨,心中有戒”。
近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頒布,引發黨內外高度關注,《條例》再次釋放全面從嚴治黨的強烈政治信號,其中值得關注的是,一是明確問責對象,二是界定問責范圍,三是拓展問責方式,四是強化問責時效。這四個方面體現的精神是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
一是明確問責對象,既有領導干部,又有黨的組織,包括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這就保證黨的問責工作層層落實,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比如,黨的工作部門包括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各個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就要各負其責。這是黨的問責工作的進一步細化和制度化,是實實在在的制度創新。同時強調問責的重點是各級黨組織和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這就抓住了“關鍵少數”,特別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
二是明確問責范圍,條例列舉七種問責情形,這就為問責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問責的重點是黨的領導弱化和黨的建設缺失。條例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要嚴肅問責。條例規定,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要嚴肅問責。這就不僅把決策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而且把用人權也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三是拓展問責方式。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檢查、通報和改組。對于黨的領導干部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條例區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兩種不同對象,視情節輕重規定了七種問責方式,既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條例充分體現了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比法嚴的原則。
四是強化問責時效。問責既講及時性,又強調問責時效的持久性。條例明確要求,黨組織的問責決定做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條例特別強調了問責的持久性,第十條規定要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筆者認為,實行終身問責可以確保問責的利劍生威,問責的鐵規發力,問責的制度切實執行。
黨的問責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關鍵,實施問責條例可以倒逼黨組織主動擔當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倒逼黨員領導干部自覺踐行忠誠、干凈、擔當,真正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民有黨,心中有戒”,切實提高各級干部的領導力和執行力。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問責細化 擔當 忠誠 領導干部 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