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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新規與國際慣例接的哪根軌?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7月28日)有媒體報道說,民航局有關官員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對交通部日前發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由于天氣、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在始發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協助旅客安排餐飲和食宿,費用由旅客自理——引發的公眾反應作出了評論。該官員說,“由于不少解讀不夠全面,甚至斷章取義,因此給公眾造成了一定的誤導”。
按照上述官員的解釋,交通部此次新頒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其實并不“新”,因為早在2010年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發布的《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當中就有類似的規定,新規只是從“費用可由旅客自理”變成了“費用由旅客自理”,“但是在很多人看來,拿掉的一個‘可’字,就是去掉了討價還價的可能性,多出的卻是‘霸王’的味道”。對此,該官員回應道,“新規是符合《合同法》的,也符合國際慣例”。
但是,同樣是這位官員,同時也承認,雖然“許多專家認為新規是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但是在滿足賠償條件的情況下,相比歐盟250歐元-600歐元(約人民幣1835元-4403元)的賠償額度,中國2010年制定的8小時延誤后賠償人民幣300元的標準實在不高”。對此,該官員解釋說,《立法法》第八條規定,民事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民航局沒有權利通過規章對作為民事基本制度的航班延誤補償進行統一的規定的。航班延誤補償屬于企業自主經營行為,如果民航局制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將會侵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同時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
為了不“斷章取義”,以上大段引文幾乎照搬了報道所述。從上述引文看,民航新規與國際慣例接的究竟是哪根軌不是清清楚楚了嘛:在航空公司免責上,新規真的是毫不含糊地與國際慣例接軌了,但是在賠償、尤其是賠償額度上卻“實在是不高”!嘿嘿,這么理解,不是“斷章取義”吧?
再者,如果按照上述官員所說的“民事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的邏輯,“民航局沒有權利通過規章”做出的豈止是“航班延誤補償進行統一的規定”?如果如此清楚地認識到“如果民航局制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將會侵犯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同時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那么,為什么沒有意識到其新規第二十九條中也涉及到消費者的自主權?難道消費者自主權被侵犯就無關“正常的市場運行秩序”?而按此邏輯,則上述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就更不適格制定《航空運輸服務質量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范(試行)》。
其實,上述官員還回避了一個根本問題,這也是公眾對此次交通部新規反應較強烈的問題之一,那就是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由誰來判定航班延誤的真正原因。恰在這一點上,從未見相關官員提出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問題。在國外,作為政府部門的航空管理機構,由政府運行的財政邏輯——即政府是由納稅人供養的——所決定,其“屁股”要坐在消費者一邊,其首要宗旨是保護消費者利益,航空公司只是其監管的對象而已。除此之外,類似航空協會的組織,就更是消費者自己的組織,其獨立性和專業性,使得航空公司很難謬說航班延誤之因。
實際上,航空公司的正點率與國際慣例接接軌才是最重要的。舍此,才是對國際慣例的“斷章取義”。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民航新規 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