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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鼓勵優先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處置財產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劉冉陽 攝
中新網8月3日電 最高法院今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改革應鼓勵優先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處置財產。同時,為最大限度地保障競買人的知情權,方便社會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向社會全程、全面、全網絡地公開。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將于2017年1年1日正式實施。
孟祥介紹,《規定》須遵循三大基本原則。
——網拍優先原則
過去,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委托拍賣機構現場拍賣,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場拍賣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鎖、串標、圍標、職業控場等問題。在互聯網+作為國家戰略推進的時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賣改革應當順應信息化發展趨勢,鼓勵優先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處置財產。同時,考慮到我國各地互聯網技術發展不平衡以及法院處置財產的多樣性,不宜一刀切地規定所有財產都通過網絡拍賣,而應將其作為法院處置財產的優先方式,與其他方式相協調,共同服務司法拍賣工作。
——全面公開原則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競買人的知情權,方便社會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向社會全程、全面、全網絡地公開。全程是以時間推移的角度,將公開貫穿于公告發布、出價競賣、成交確認等全過程。全面是針對信息內容的廣度,公開的對象包括拍賣財產狀況、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等,只要對拍賣和權屬轉移有意義的信息,全部公開。全網絡是針對公開的地域范圍,網絡司法拍賣的平臺是互聯網,而不是局域網等封閉網絡,只要互聯網能覆蓋的范圍都應公開。
——市場選擇原則
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網絡平臺選擇時應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充分發揮不同的網絡平臺各自的優勢。考慮到司法拍賣的嚴肅性和對網絡平臺軟硬件的高需求,本司法解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自愿報名申請入庫。為配合司法解釋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管理規則,適時公布。在個案中,應將對網絡拍賣平臺的選擇權優先賦予當事人,充分體現出嚴格規范司法拍賣準入門檻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相結合的原則。
編輯:曾珂
關鍵詞:網絡拍賣方式 網絡拍賣方式處置財產 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