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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互聯網廣告標注不可改用"推廣"等
原標題:工商總局回應:只能寫“廣告”二字
9月1日,《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即將施行,針對第七條中加了引號的“廣告”,是否意味著必須標注“廣告”二字?國家工商總局4日明確回復《法制日報》:只能寫“廣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暫行辦法》同時在罰則中明確:對于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即:工商部門可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然而,新法實施在即,上述條款目前在業界卻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討論:標注為“廣告”,是必須標“廣告”二字,還是也可用“商業推廣”或“AD”(廣告的英文縮寫)等?如果一個網絡廣告,旁邊標注了“AD”,是否也要承擔未規范標注的責任?由此,海外網站哪怕滿頁都是英文內容,也要在廣告內容旁邊標注上中文的“廣告”二字嗎?
據業內人士透露,廣告法的本意是使廣告具有可識別性的標識,但修訂時不知為何加了雙引號,所以有了這些歧義。
就這一問題,《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專門致函國家工商總局進行詢問,而得到的明確回復是:只能寫“廣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記者 余瀛波)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互聯網廣告 推廣